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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

  

  三、他山之石:网络诽谤域外处置模式的考察与借鉴


  

  在计算机犯罪爆炸式增加和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大背景下,[6]网络诽谤不仅成为中国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例如,目前日本也面临着严重的网络诽谤犯罪问题,据统计,日本警方在2008年共接到网络诽谤、网络中伤的报案11516件,创下了历史新高,比2007年的8871件增加了近30%,比2005年(5782件)翻了近一番。[7]针对网络空间中日益严峻的诽谤违法犯罪行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或者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地探索网络诽谤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对策,很多国家已经确定了体系化的治理规则,或者在司法上有所实践和尝试,其中有些措施对我们不乏启发、借鉴之用。


  

  (一)严厉的刑法防控模式:以德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在立法传统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诽谤罪设置了较为严密的规制体系。德国刑法典以举证责任的归属为依据将诽谤罪划分为不能证明为真实和明知为不真实的诽谤罪,前者对应于德国刑法典第186条,被告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后者对应于德国刑法典第187条,由原告就诽谤内容的虚伪性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在法国、德国甚至将诽谤总统作为加重处罚或者特殊犯罪类型予以规定。受此影响,在德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网络诽谤行为也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处置模式。


  

  以韩国为例,韩国总体上对于诽谤行为给予了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尤其一系列网络诽谤引发的被害人自杀案件更是激发了韩国打击网络诽谤的力度。例如,2008年10月2日,韩国女星崔真实因不堪忍受网络谣言而自杀,这一事件在韩国引起极大轰动,事后韩国首尔警方宣布逮捕了涉嫌散布崔真实“放高利贷谣言”的犯罪嫌疑人。[8]继而在2011年3月29日,韩国首尔中心法院也曾判处一糕饼店老板因通过网络散布不利竞争对手的谣言,以诽谤罪被判处18个月监禁。[9]一系列较有力度的应对手段,体现了韩国面对网络诽谤所采取的严厉惩治的态度,整体上讲,韩国目前惩治和预防网络诽谤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聊天诽谤的入罪化


  

  对于网络聊天室内捏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的“私聊”行为,韩国大法院明确将其以诽谤罪判决。尽管网上聊天行为大部分属于一对一的“私聊”,但韩国法院依然认定其构成诽谤罪。例如,2008年3月,韩国地方检察院以许某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消息,诋毁柳某名誉的罪名对其起诉,在一审、二审法庭均以“一对一私聊不具有向非特定或多数人传播的‘公然性’”为由,判许某无罪。韩国大法院认为网络聊天中即使仅限于两个人之间,另外一人也有可能向非特定或多数人散布,因此具有充分的公然性,故将案件退回重审。[10]可见,即使一对一“私聊”行为在韩国也可能被认定为公然性的诽谤。


  

  2.将网络游戏诽谤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韩国国内法院普遍认为针对网络游戏角色实施的诽谤行为构成诽滂罪,其理由在于网络游戏里的角色名称大部分情况下是代替实名使用的,行为人实施诽谤游戏角色名称的行为,实际上侵害的对象仍是该游戏角色的所有者,因此,诽谤网络游戏名称所有者亦构成诽谤罪。例如,2008年10月9日,韩国光州地方法院因金某在某网络游戏论坛针对他人网络游戏角色名称捏造事实,对其判处2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1万元)的罚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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