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间的政策扩张和政策收缩较为有序。其立法、司法、行政之间有严格的界限,政策制定和执行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联邦与州之间关于边界设定、主体性区分、国家与州之间的整合被法院重新界定”[4]。参众两院可限制总统权力,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等形式获得司法权,立法、司法、行政三者形成制衡关系。行政系统内部亦然,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明晰,各自政策制定和执行界限明确,较少发生政策冲突。以公共住房建设举例,“1933-1937年间联邦政府兴建公共住房,向穷人提供工作和廉价住房;1937年通过的《住房法》规定联邦政府承担建设责任,住房管理权则由地方政府负责。”[5]美国法律限定联邦政府建设房屋而地方政府管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的职能,政府间矛盾则更多通过法院予以协调。法律规范明晰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行为,多元政府各司其职,但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从联邦与州之间关系来说,联邦宪法框架下的州与联邦关系较为恒定;地方政府与州之间关系,则通过自治宪章等予以界定,经历了由从属到独立的转变。即便如此,美国地方政府的政策扩张依然引起纠纷,譬如地方政府为地方私利而将房子租给素质较高的中产阶层,这违背了住房救济的初衷。再如一些州将罪犯放逐到其他州,形成“负外部效应”,结果“没有人对美国的州际关系感到满意”[6]。
日本政府间是伙伴关系,政策扩张或收缩有章可循。日本政府间关系有自治法规范,中央政府更多通过财政权对地方政策予以影响。从日本历史来讲,明治维新以后中央政府呈现政策扩张趋势,在二战后则受美国体制影响而不断扩大地方政府权限,通过修订地方自治法“开辟了国家和自治体、都道府县和市镇村之间发生纠纷时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的途径”[7],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构成伙伴关系。由此可见,日本作为单一制国家也在不断尊重地方政府权限,多个政府制定政策时更多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施加影响的途径较为灵活,由政策扩张引发冲突的几率较小,一旦发生冲突也有地方自治法等法律予以协调。日本还有全国知事会、全国都道府县议会议长会等机构协调政府间关系,在平等协商的氛围中建构稳定的伙伴型关系,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明确定位、职责明确,形成良性循环与均衡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