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记录制度:让“标签效应”扬长避短

犯罪记录制度:让“标签效应”扬长避短


刘武俊


【关键词】犯罪记录
【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制度。《意见》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同时,《意见》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这个司法文件是“两高三部”为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益,出台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是对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的记录,即通常所谓的“前科”。犯罪记录制度是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现阶段,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管理、通报或查询工作机制。


  

  建立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的是,犯罪记录的确有一定的“标签效应”,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这种“标签效应”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明显。为防止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意见》特别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可以为未成年犯提供一个“清白”的社会角色定位,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谋而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