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云南杜陪武刑讯逼供一案切入
刘江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非法证据制度引进的背景依据
云南杜陪武案件是近年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杀害两名警察而受到昆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编造了所谓的杀人事实。在审判阶段,杜陪武向法庭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并请求法庭对昆明市公安局违法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还提出以下证据和理由:1.当庭展示身体受到的多处伤害;2.出示遭受刑讯逼供后所穿的“血衣”;3.请求法庭向昆明市检察院调取刑讯逼供控诉书;4.请求法庭向检察院调取曾经拍摄的照片;5.勘验、检查笔录形成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见证人的签名等。其中第4项和第5项证据都因检察院所称“丢失无法寻找”而不了了之。昆明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杜培武的申诉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便将其批捕、起诉。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同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因抓获真凶,杜培武才被无罪释放。这一案件引发了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激烈争论。
云南杜陪武案件只是我国众多此类案件之一,它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然后有深厚的制度障碍。首先,我国的宪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在刑事程序法不能得以体现,在实务过程中难以操作;在侦查、审查起诉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往往先入为主,而本来成为监督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往往只是做实证据;在“命案必破”的社会思维中,侦查机关为了尽早破案,往往会不择手段的获取证据,造成了大量的冤案错案的发生。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保障每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非法证据的范围主要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是诉讼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