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宪法中“市场”和“经济”的数量变化
2、市场经济体制
宪法对市场经济的确认,是直到1993年才开始的。1982年《宪法》第15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到1993年,该条规定被修正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后的历次宪法修正都坚持了这一规定。
3、非公有制经济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自1982年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修订。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93年《宪法》保持了该条规定。
1999年《宪法》第11条则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和原来的规定相比,这次修正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同时,对国家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关系问题有了更符合实际和市场规律的认识,将原来的“行政管理“、“指导”分别修改为“管理”和“引导”。[39]
2004年《宪法》第11条则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正强调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和“支持”的责任。
4、私有财产保护
2004年之前,宪法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预期之间尚不完全契合。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修正的背景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样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40]
5、宪法回应性差异
总的来说,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历次宪法修正都对相关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给予了及时回应,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正“确认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正式转型,但更重要的是,宪法的修改为中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开启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经济自由权利保护的大门。”[41]宪法对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回应,不仅较好地满足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改革的经验成果,而且,也将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促进了改革向纵深推进。[42]
相对而言,1982年以来的历次宪法,对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实践和理论的回应是极为有限的,我们已经看到,不仅“文化”的词语数量,而且在条文的实际内容方面,三十年来的变化都非常少。当然,如果宪法相关规定比较完备、权利保障比较充分、表述比较规范明确,或者说我们有较为完善的宪法解释体制和高度成熟的宪法解释技术的话,当然不需要宪法条文总是处于变动之中。但是,很遗憾,这些条件要么不具备,要么不充分,而且,考虑到我国成文宪法对改革实践回应的规律性特征,恐怕仍有必要关注宪法如何对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作出回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