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现行宪法在对以前浓厚的意识形态规定作出调整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认识到了国家发展文化事业的服务功能,但是,也要看到,近年来,国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上的重要性,以及更重要的是,全体人民在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上应具备的均等性、便利性,都被反复提及和强调,[32]因此,宪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是不可以与时俱进的。
除了上述文化事业的相关规定,国家文化建设义务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宪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世界上唯一在宪法中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精神文明方面的内容并直接使用“精神文明建设”概念的国家,这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33]
1982年《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此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均保持了1982年的该条规定。
同时,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34]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文化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当然,就广义的文化政策而言,任何国家的宪法、法律或其他规范中都存在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政策,这些文化政策也会包含一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因素。美国学者托比·米勒曾指出,“文化政策通常通过对行为的建议而暗含着对人民的管理”,“这是一种规范化的权力”,“它立足于向主体灌输一种趋向完善的动机”。[35]
五、一个参照:宪法对经济发展的能动性回应
上述宪法各相关条文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规定,反映了制宪主体和立法机关对文化权利认识的不断深化的历程,[36]尤其可以看出文化体制改革后人们对文化权利和文化建设问题的新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曾说,“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7]
不过,总的来说,正如前文多处提及的,文化体制改革以来,人们对公民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国家文化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一些理论共识和实践经验总结还未及时体现到宪法层面上来。如果说仅仅讨论宪法对文化体制改革实践和理论认识的回应还不能发现相关问题的话,我们不妨以同一时期开启、但显然力度更大且幅度更广的经济体制改革为参照,来比较宪法在文化领域和经济领域的不同回应。
1、从数字看宪法修正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走向是从计划经济迈向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曾有论者指出,“不论是西方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亚洲视的市场经济体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立宪主义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参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总体成果与立宪主义价值得到普遍尊重是内在的统一。”[38]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宪法和法律作出回应。我们选取“市场”和“经济”作为关键词,从历次修正后的宪法文本中以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检索,看看能否在宪法变迁中发现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能动性回应。
从表2和图2中可以看出,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出现“市场”一词,1982年《宪法》和1993年《宪法》中各出现1处“市场”,1999年《宪法》和2004年《宪法》中各有3个“市场”。
1954年《宪法》中共出现26处“经济”,1975年《宪法》中共出现10处“经济”,1978年《宪法》中共出现23处“经济”,1982年《宪法》中共出现52处“经济”,1993年《宪法》中共出现50处“经济”,1999年《宪法》中共出现58处“经济”,2004年《宪法》中共出现60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