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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的宪法回应性考察

文化发展的宪法回应性考察


何锦前


【摘要】文化制度是一国宪法中的重要内容,相关制度因应时代变迁而有所调整。我国三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伴随着历次宪法的重大修正,而这样的回应性,并未同样体现于三十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历程中。无论是从关键词的数量变化,还是具体条文内容的调整,宪法在文化领域的回应都极为有限,这里既有实践经验不充分、理论认识不深入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宪法制定不完备或宪法解释有待加强的问题,都须引起重视并着力解决。
【关键词】宪法;回应;文化;经济
【全文】
  

  一、文化发展与宪法回应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文化立法的紧迫性越来越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共识。[1]


  

  文化是一个涵盖宽广的范畴,它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capabilities)和习惯(habits)的复合体(a complex whole)。”[2]文化构成了我们社会的共同心理程序,是社会身份认同的基础标志。[3]文化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领域,而对于罗素来说,文化问题是中国所有问题中最为重要的。[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特别重视文化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文化领域掀起的体制改革就是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积极回应。当前的文化体制改革是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具体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起步阶段(1978-1981年)、探索阶段(1982-1992年)、突破阶段(1993-2010年)、深化阶段(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反映了执政党对文化建设的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将对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文化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为标志,我国文化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5]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以一种自上而下的传统方式,努力在文化领域开拓一条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这一努力,取得了被中国实践所证明的若干经验和成果,[6]在不断前进的路上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瓶颈。


  

  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很自然地,我们可能会试图发问:这样一个必将被载入历史的体制实践,在法律制度上是否获得了相应的反馈和回应?[7]对此,我们以宪法为例,展开一个初步、因而势必粗略的考察,更加透彻、深入因而也更精细准确的分析,有待于本文之后的更多学者的共同努力。


  

  总体来看,“世界各国宪法,无论是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有文化制度方面的内容,文化制度是宪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自身的发展对文化制度化提出新的要求,以一般法律和政策对文化进行制度化,已不足以表明文化在近现代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这一切都要求宪法对文化进行规定,以满足国家、公民以及文化自身发展的需要。”[8]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宪法也不例外,“文化制度一向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9]那么,宪法对文化体制改革做出某种回应,宪法中的文化制度就必然有所体现。


  

  就文化制度的历史变迁,我们可以简单地以宪法文本为依据进行一个直观的统计。以一个比文化体制改革历程更长的时间段为尺度,也许更能观察出制度的变迁脉络,我们不妨索性从1954年宪法开始进行考察。首先,以“文化”为关键词,计算出五四宪法及其后历次修正[10]的宪法中“文化”的数量,然后看看数量有没有明显的变化,以及这一数量变化是否呈现出某种趋势。这些问题可以在下面图表中清晰地看出。


  

  表1 宪法文本中“文化”的数量变化
  
  


  

  由上面的图表可知,与历次宪法修正相伴随的是,“文化”一词的数量竟然出现了显著的变化。而仔细分析起来,各个阶段的数量变化又是各有特点的。1954-1975年的20间,宪法文本中的“文化”一词不增反降,这与当时文化大革命的背景分不开,不过还未能真正体现出文化大革命的因素来。到1978年宪法宪法中的文化大革命色彩达到顶峰,“文化”一词高达17个。1982年及之后的宪法修正中,在剔除文化大革命因素的同时,大幅增加了文化建设、文化权利等方面的表述,“文化”一词达到25个之多。[11]仅仅从数字上看起来,文化体制改革的开启,似乎同时伴随着宪法中文化内容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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