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考察的时限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以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规定中的考验期,就是监督考察的期限,他规定了考察期限的上限和下限,及1年以下,六个月以上,但考察是一月一考察,还是一季度一考察,在考验期内要考察几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个总体的规定,执行中不易把握,落实中可能流于形式。因为监督考察关系到被考察人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关系到被考察人是否被不起诉,还是提起公诉,为此为更好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涉罪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认识罪行,真诚悔悟,重新做人,笔者认为对考察人的监督两个月进行一次比较适当。另外,对监督考察的落实情况由所在院的执法责任制办公室监督落实,即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和每次考察情况的记录附件,报执法责任制办公室备案。
三、监督考察的形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72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四条规定,273条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二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两个条款规定了监督考察的内容,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有些是被监督考察的人自行报告,如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考察机关批准等;有些是监督考察人员的实地走访,座谈了解的如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等,但自行报告或实地走访,这种形式太笼统。是电话报告、短信报告、书面报告、还是监护人代替报告,实地考察是走访社区、家庭、学校、当地派出所等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为了使考察的内容在形式上不打折扣。在落实上不走过场,在树立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事司法观念同时。更应增强对监督考察内容在形式上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为此,笔者认为在监督考察内容的落实形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需要自行报告活动情况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定期主动或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到检察院监督考察人处汇报思想,遵守规定,学习等情况,对监督考察人考察在形式上,一是走访社区、学校、所辖派出所、了解被监督考察人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二是定期约见对其加强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上的障碍;三是发挥监护人监护作用,与其建立沟通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配合做好监督考察。总之监督考察不交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