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运用好“反证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在对嫌疑人讯问过程中,不愿听到嫌疑人的辩解,认为是狡辩、不老实,从而出现不愿听、不让讲的情况发生,其实这样做对侦办案件极为不利,一些案件中嫌疑人的辩解确实客观真实,如果认真听取并加以调查核实,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一些嫌疑人虽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摆脱罪责而进行的辩解,但我们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辩解,通过运用反证法加以论证,从而证明认定其犯罪的事实成立。如笔者办理的一起贪污案件中,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认罪,辩解称其占有的财产系为日后为公开支使用,当时其辩解被如实记录,后根据其辩解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取证证明其辩解的为公开支根本就不存在,从而反证其辩解的虚假性,证明了认定其贪污事实的成立,该案在审判阶段因证据扎实,该嫌疑人最终认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笔者认为应充分予以保障,且让嫌疑人越早行使越好,最好在侦查初期就得到明确,早获得嫌疑人辩解可以及早应对,以免在今后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出现因嫌疑人进行辩解而出现被动局面。
3、运用好侦查手段,注重外围证据的搜集。
目前的公安刑侦工作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工作都普遍存在侦查手段单一的情况,一些侦查的技术手段运用的不够。侦查机关的主要侦查方向大多放在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搜集上,对于物证、书证等事物证据的搜集不够全面仔细。只注重搜集犯罪的直接证据,对间接证据的搜集不够重视。现场勘验检查活动不够规范,实践中甚至出现一些侦查人员在技术人员未到前就随意出入现场,造成现场被破坏的情况发生。司法实践中,应对“零口供”现象,必须加强对侦查手段的运用,充分发挥刑诉法规定的各种侦查手段,尽可能客观全面的搜集证据,在形成的证据链上,不应把口供作为重要的一环,要抛开口供,其他的外围证据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即使面对“零口供”也能够从容应对。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一对一”证据的情况,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极易发生,即只有受贿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两种证据,针对此类案件可以加强间接证据的搜集,如行贿的资金来源情况、行贿人进行行贿前后是否有知情人、具体请托事项的办理情况等等,通过这些间接证据的获得也可以使证据上达到内心确信的作用。
4、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