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刑诉法修改视野下“零口供”问题探究

  

  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


  

  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新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新增内容意味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做出有罪供述。同时新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使得一些案件即使有了口供,也会因获取口供的手段违法,使口供失去其证明的效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使得在获取口供工作的难度加大,即使采取了强迫手段获取了口供,也会因系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从而造成虽然证据形式上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却因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造成实质上的“零口供”。


  

  3、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的明确


  

  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一条文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如果要证明我犯罪,请你拿出证据来,而不要我自己来证明。”,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与第五十条的规定具有关联性,可以视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强调和延伸。司法实践中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并不罕见,典型的如在侦破案件中,对嫌疑对象会要求其提供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如果提供不出就视为其在现场,从而认定其有作案嫌疑。新刑诉法实施后,明确了举证责任,嫌疑人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进行抗辩,即“你认为我在现场,请你拿出证据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我在现场,即视为我不在现场。”从而增加了“零口供”发生的可能性。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应对“零口供”现象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执法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依法办事,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执法。要彻底摈弃传统的“口供至上”,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的观念,树立“证据为王” 的观念,当然这里的证据是指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即使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抛开犯罪嫌疑人供述看一下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对犯罪事实足以认定,因为口供作为言词证据的一种,其自身就具有不稳定性,很可能侦查阶段供述,到起诉和审判阶段又翻供。要把所有的案件都要当成“零口供”案件来看待,这样办出的案件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不至于出现因口供被排除或出现翻供而导致全案被推翻情况的发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