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分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致使社会出现对司法政策的误解,也是“零口供”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现实中,一些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在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嫌疑人的供述,有的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等不正当手段,逼迫或诱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也有的采取对嫌疑人事先承诺政策,典型的就是“只要交代了问题,你就可以回去了,不对你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但在嫌疑人供述后,为了争取根据嫌疑人的供述搜集相关证据的时间,在嫌疑人供述后仍对其进行了羁押。而有些被问话人坚持不供述,侦查机关会因为证据不足而不得不让其回家,这样做的后果是社会上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顺口溜,并广为流传,使得一些犯罪分子产生了只要不交代,司法机关就拿其没有办法的观念,从而造成了“零口供”现象的发生。
二、新刑诉法修订对“零口供”问题的影响
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写入刑事诉讼法,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这些重要的修改内容都对刑事侦查阶段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刑诉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要打击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予以尊重和保护。这就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来自司法机关的压力将相对减小。随着普法工作的开展,国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逐步提高,其在接受问讯时主动交代的几率将会减少,造成“零口供”案件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