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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视野下“零口供”问题探究

  

  实践中, 会有“零口供”案件的出现是司法人员不愿看到但却不能回避的事实,之所以会出现零口供案件笔者认为主要根源有以下几点:


  

  1、人性中存在着趋利避害的本能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趋利避害是是人性的本能,这种本能是与生俱来的,并体现人的每一个行为细节里,汉·霍谞《奏记大将军梁商》中就记载:“至于趋利避害,畏死乐生,亦复均也。”。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存在着这样的心理,因为惧怕交待出自己的罪行给自己带来定罪量刑的不利后果,而产生侥幸心理,选择了不认罪或保持沉默,以期待给自己增加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2、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的无知所产生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我国虽然开展普法工作已有近三十年的时间,但人民其群众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十分浅薄,相当部分人的法律意识单薄,不学法、不懂法,导致一些案件的嫌疑人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产生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为是无罪的,从而在对其讯问时始终不认罪,甚至认为是司法机关冤枉了自己。如笔者办理的一起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企业买下并侵吞企业资产的案件中,该企业负责人始终认为买下该企业系领导安排其不构成犯罪,而拒不认罪。


  

  3、现行法律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并无实质性的强制规定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新修订的刑诉法对该规定也进行了保留,这一规定使用了“应当”一词,应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多年来法律界关于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争议的一个焦点,许多学者据此认为根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但笔者认为,“沉默权”并不是法律所能拟制的,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虽然没有类似“米兰达警告”的规定,但“米兰达警告”只是对嫌疑人不沉默可能会产生对自身不利情况的一种告知,并不是沉默权的赋予。“沉默权”问题看似一个法律问题,实际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问题,一个人愿不愿意说并不能为外界所左右,除非采取非正常的手段强制其说话(如刑讯、诱导),在司法过程中这又是法律所禁止的。


  

  另外刑诉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刑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如是回答、是否认罪并无从重处罚之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回答或拒不认罪也只是承担法定之量刑处罚,并不是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虽然我国司法界虽然提出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但抗拒从严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并无实质性的强制规定。这也是一些“零口供”案件产生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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