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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涉农检察工作检查考核机制的几点思考

  

  ——群众控告申诉领域。面对形形色色的农村矛盾纠纷,面对群众控告申诉、渴望找回公正的心情,检察机关应从解决纠纷、息诉罢访这个核心目标出发,在实践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起到缓冲农村矛盾、解决农村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安定、推进农村社会和谐的作用。


  

  二、在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层警力不足,影响涉农检察工作开展。涉农检察职责要求要承担法律宣传、接待信访、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四方面内容。然而就基层院而言,一方面人手少,精力不足;另一方面要承担大量的日常工作,即使对干警进行整合,实行检察一体化机制,时间精力上也难以保证。尤其是在农村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土地补偿、扶贫救灾、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呈高发态势。因人少、案多、线索来源不畅等原因,查处职务犯罪的力量相对薄弱,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不够。


  

  二是镇村干部群众参与意识不强。涉农检察工作面对基层。面对农村,需要乡镇党委、政府、镇直各部门以及镇村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但由于种种原因,涉农检察工作并未能被一些镇村干部、镇直部门所理解,甚至片面认为是到家门口搞监督,对涉农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甚至不愿配合。


  

  三是服务理念、工作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虽然涉农检察工作服务定位在“服务三农”工作上,但一些干警还未能树立“以服务为核心”的理念,在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方面还有欠缺。同时虽然制订了一些涉农规章制度,但由于制度、机制等方面原因,在组织管理、考勤管理、职责履行以及纪律规范等诸多方面难以进行量化考核,对干警约束力不够,从思想上得不到足够重视。


  

  四是对涉农刑事犯罪重打击轻调解,社会效果较差。在惩治各类涉农刑事犯罪过程中,还不能准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偏重打击,以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对于对农村中因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和一般过失犯罪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能站在综合全案、考虑全局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而是严格依法惩处,从而加深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建立检查考核机制的几点建议


  

  检查考核要以具体工作职责、职能所定,针对当前涉农检察工作中存在问题,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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