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的“下放”同时还涉及几个相互关联的端口。一是必须划定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各自边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干涉社会执行机构的自主执行事务,也不得随意干扰社会执行机构间的良性竞争{29}。司法机关必须被控制在既定的范围内。二是统一的民事执行权必须分解、细化为可以相互制衡的权力框架{30}。指导权、操作权与监督权各自获得权力自我调整的空间,并对其他两种权力予以限制与对抗,使民事执行权呈现出一个简洁、流畅的三角结构,提高执行运作机制的廉洁与高效。三是建立国家执行权力逻辑与社会执行自治逻辑的区分机制,防止执行能力软弱的社会组织机构过分依赖国家司法机关面面俱到的指导的现象。为此,可以借鉴我国已经逐步成熟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执行机构的资格审查与职能监管。
本文所倡导的是一种执行指导权、执行实施权和市场监管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实效机制。它是一种简洁、明了而务实的方式。诚然,这三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交叠关系,且国家、社会、市场都有自身的局限,其中一部分局限甚至涉及到当下社会状况无法逾越的障碍,诸如国家执行权的垄断性与自我扩张性、市场发育的不稳定性以及社会执行机构的摇摆性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下中国司法所面临的执行难已经难以通过一两次立法修改与规则完善所能轻易扭转的,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困境使我们在现有的框架下寻求突破几乎不现实。而本文所倡导的三权分立的方案,虽然也可能带来某些“必要的恶”,但是,从欧盟诸国的前车之鉴和全球面临的执行困境的相似性中,我们可以寻求适合本土社会情境的尝试性出路,以突破单一化的执行权垄断格局。其中,必要的风险与可能的失败并不应当成为逃避新理念和新方法的理由和借口。
【作者简介】
栗峥,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汇总的全国情况,其中不乏因各地区、各单位为完成任务或其他目的而影响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或者统计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统计学标准存在疑虑而或多或少有些“水分”,但作为惟一对外公布且形成传统(每年统计一次)的官方数据,我们几乎无法寻找其他替代性数据可资比较。某些科研机构所作的调研数据或许更具真实性,但无法达到《中国法律年鉴》涵盖全国的广泛性,因而不具有普适性。笔者在此说明采用官方数据的原因,也为读者提示这些数据本身的局限性。
由于2008年有关执行的数据《中国法律年鉴》未予公布,所以即便有2009年的数据,我们也难以建立每年的同比关系,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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