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

  

  四、对民事执行境遇的反思


  

  基于对上述执行困境的社会成因分析,我们应该在新形势下重新反思对待当下民事执行境遇。第一,我们必须清醒的承认,对于法律规则的立法完善,不论“大动”还是“微调”,都难以在短期内改善执行状况,更难以根治执行难。这并不是立法机关或人民法院的问题。执行难的责任无论归结给谁都显得过分,它是我国社会转型期中国家与社会必须长期面对的现象,不应只着眼于对司法机关的过多要求。


  

  第二,法院努力力度与社会对法治的期望值之间的差距难以逾越。法制宣传为现代司法的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民众带来了与司法实际水平不相适应的“过高”期望,普通民众并不了解法治进展的程度与局限,让其既怀揣对法治理想的崇尚又看清司法制度的限度显然是对民众的过分要求。所以,法治理想与现实差距是一个永恒的难题{16},法院努力力度与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值在短期阶段不可能达到统一。


  

  第三,执行涉及的是当事人现有财产状况的处分问题,审判涉及的是既往事实上的财产状况的判断问题,由于法院并没有实际操作与掌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情况(包括数额、地点等),因此,审判所形成的判决大多是对既往纠纷的道理梳理,不一定会反映出当下权益分配的即时效果。法院对当下权益的依法重新分配所需要的资源与力度要远大于审判时所需要的资源与力度。


  

  第四,执行程序与法律规范的完善并不必然能够解决执行难问题。200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部分作出了进一步修订与完善{17},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18}。我国目前有关执行的法规与程序相对健全,但从上文2008年、2009年全国执行统计来看,各种执行数据并没有较先前得到明显改善。可见,程序与规则的完备仅仅解决司法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与方式,但实际运行的环境与条件是否使文本规范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待实践检验。


  

  第五,法院工作只能表明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纠纷解决的一次最有力的尝试。如果失败,也只能如此。法院至少为利益受损当事人提供了一次最具公信力的公力救济的努力。法院被作为社会受损利益的最终修复者,但未修复的后果与责任是否应该完全归咎于经过了努力的法院呢?难道最终修复者对未能修复的结果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吗?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第六,从众心理与社会印象使执行的阻力来自方方面面。由于全社会对执行难形成了一种习惯性共识,相互攀比、相互观望、相互影响,使得“法不责众”的思想有了存在的空间与土壤,被执行人往往援引或效仿其他不执行的情况与案例,以此作为对抗法院的借口,由相互影响与连锁反应所带来的“多米诺效应”难以在短时间消解。


  

  总之,当下我国的执行救济既是一种排除私力救济的公力救济,又是一种未能先期预见的事后救济,其救济的力量与范围不仅依赖法院执行机构的实力或能力,也需根据被执行人面对执行工作的态度、行动、方式以及清偿的能力。债权人很有可能因债务人的有限条件而未能获得全部清偿,这一风险是市场化社会的既有交易风险,即使通过司法程序的过滤与司法救济的支持,风险也可能依然存在,因为债务人完成执行要求所需要的成本和明显对己“不利”的结果显然无法给予债务人足够的自动履行债务的动力,反而是一种阻力{19}。所以,执行机构千方百计也可能换来一无所获,这并不是制度上的保障或完善与否的问题,而是中国当下社会力量、民事交易状况现实、社会情境与交往方式多样的综合表现。


  

  五、突破执行困境的路径选择


  

  上述分析表明,执行难是与目前我国转型期复杂的社会结构与环境相符合的。但化解复杂社会情境下的执行难,却不能沿循复杂化的路径推导,否则,执行困境将进一步演变为法院难以把握的问题。如果说现代司法的执行困境是不可避免地复杂的话,那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本思路、制度安排与具体措施就必须简洁明了且富有实效性{20}。为此,笔者试图寻求一种“多中心主义”的“突围”路径。我们不应再寻求空洞抽象的理念蹲守,而应当基于理性与现实需要,切实改善执行体系的公权力定位,以“国家简约规制”为框架,授权民间组织或机构参与执行,形成相应监管机制的系统化执行体系。


  

  之所以建立“多中心主义”的立体化执行体系,其意义在于:其一,它有助于推动司法机关去除执行过程中附加于执行机构的神圣感与风险负担,真正将执行行为还原为辅助债权人追讨债务的国家手段,从而摆脱将未清偿债务的责任转嫁给执行机关的尴尬。这一做法使民事执行活动回归到世俗化的社会情境之中。其二,它有利于清晰界定执行活动与审判活动之间的界限{21},避免两者之间因裁判的未予执行而相互牵连、纠缠不清的状态,让民事执行真正在司法的框架内与框架外得以有效流通,排解执行机构的诸多外生压力。其三,它有助于建立多元、高效的执行体系,从社会横向与司法纵向上调和不同职能部门与司法机构的关系和结构{22},避免庞大、臃肿、低效、无能的执行机构的弊端,建立简洁、高效的司法职能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