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从执行数量上看,执行不难;从社会心理上看,执行难。从执行结果上看,执行不难;从执行行为上看,执行难。从司法内部角度看,执行不难;从社会外部角度看,执行难。可见,我国执行状况处于难与不难的“季节交替”时期,即处于法院执行效果正在逐步改变执行难印象的社会惯性的过程之中。
三、民事执行境遇的社会成因
纵观“中国知网”的140余篇探讨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的论文,笔者发现,对执行困境的原因分析大多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威难以树立,进而影响执行的实现{5};二是长期的人治统治和落后的法律文化,造成公民法律意识淡漠、法律信仰薄弱{6};三是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没有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腐败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剧了执行难等等{1}。
对这些理由的归纳与概括固然不假,但与解决执行困境的关联并不明显{7},分析原因可以推展出很多层次—从直接原因到间接原因再到原因的原因,都被归纳为司法观念淡漠、法官素质不高的层面上,几乎是针对所有司法实践问题的、概而泛之的原因分析,且这种“淡漠”、“不高”等形容词式的原因查找对解决问题并无大益。再如,强调“执行难的原因是因为没有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或司法权威不高”,这种分析当然反映出一定的执行难处,但却未进一步解释没有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或司法权威不高如何使执行变得困难以及化解执行难有何意义。如果这些初级原因确实成立,就恰恰印证了执行难是难以解决的,笔者并没有发现足以有效化解执行难当下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对策,这可以从反面证明没有对当下社会制度与大环境的前提认识,执行难问题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看,执行难恐怕不能算是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而更多是一个社会问题,执行面对的是社会整体制度环境的牵制。所以,对执行难的分析不应停留在司法领域,而应扩展到社会经济层面。
第一,源于国家逻辑的多重性。民事执行规范的落实始终是在多重目标和不同利益部门机构相互作用下展开的。这一背景既是推动执行问题化解的动力,也是影响执行措施效果的阻力。其一,执行过程反映出不同部门利益间的矛盾、竞争和共识。例如,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被执行人的财产监控系统的建立健全,但金融机构却更担忧对客户的不利影响与负担的加重,金融机构的不合作使财产执行的过程出现显性或隐性的阻力或财产流转障碍。其二,各部门因自身职责出发点、工作议程安排、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方式方法。其三,司法政策的目标多变动不居,经常表现出间歇性冲动,对执行问题的规制并没有长远的议事日程计划。“狠抓”与“松管”的阶段性交替使执行效果时好时坏。总之,民事执行中的国家逻辑并不是遵循既定的路线延续发展,而是针对当下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的现实情形随时调整、灵活应对的,表现出即时性、灵动性与不确定性的特点。而引发国家逻辑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实践中的反馈机制。如果执行实践反馈的情况较好,那么就会巩固既有国家逻辑,激励并推动更多同方向的规范建立与制度建设。但如果反馈是负面的,如执行结案率下滑,那么国家政策就可能转向新措施或新方法的尝试与探索。司法改革三十余年,国家逻辑一直随执行过程中的回应而不断演变。
第二,源于社会财产的既定格局与民商事活动的既有风险。现代社会,财产已经由传统的物质化、固定化、视觉化的形式转变为大量非物质化、隐蔽化、多样化的形式,如股份、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同时,财产的流动变化使对财产的真正定义与有效控制变得更为困难{8}。动产与不动产的物理差异正在逐渐模糊。现代金融体系、经营方式和理财渠道的多样也在不断丰富财富形式的种类和数量。在此情形下,对于并不掌控个人财富实际数目的执行机构而言,探寻资本流动与隐蔽过程中的财富轨迹如同“雾里看花”。况且,我国金融体制中市场规制机构并没有为执行机构提供可资查找财产的足够平台与诸多便利{9},加之大量资本在现代公司“面纱”下被“巧妙”遮蔽,它们均为追偿债务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同时,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所有权模糊不清的现象不在少数,对资本的明确认定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蜕变过程,这也使执行机构经常“追债乏术”。上述种种虽未能逐一罗列当下社会财产的掌控格局,但也十分清楚地表明,在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民商事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预期风险,借贷本身就意味着存在不还贷的风险,即使动用一切手段甚至刑事惩罚手段,都不可能避免这种风险。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交往频率的增加,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更多依赖社会信任机制或商业限制机制等“柔性”方式,采用刑事或民事的司法“硬性”方式则较少。诉讼只是众多纠纷解决的渠道之一,不能简单的将无法执行的责任完全归结于法院的“无能”。“依法讨债”不是法院的天然功能,只是一种帮助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的尝试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