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不难的表现
根据上述数据,笔者发现,执行结案率这一最能反映执行难的数据指标,并没有我们想象的低下。从2000年的85%到2009年的89.42%,甚至在2008年达到91.86%的高度。这一项司法指标一直保持在85%至90%之间,甚至超过90%,且基本保持年均增长一至两个百分点,这是否表示这一司法指标所传达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且很严重呢?如果达到执行结案率85%以上甚至更高,仍然认为执行难是个大问题,那么我们是否有信心相信:没有被强调的其他问题,其完成指标都远远超过85%以上。如果91.86%的执行结案率仍然说明执行难问题很严重的话,笔者倒认为,中国法治不是较差,而是太好了,因为我们认为严重的所有问题都不过是10%以内的问题。
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密切相连,随着我国近十年GDP的增长,执行案件不断涌向法院,从2000年的127万多件到2002年的184万多件的第一个高潮,再到2009年的194万多件的新高,申请执行案件数量并没有停止刷新新高的趋势。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规模却受到国家人事编制的严格限制{2}(P. 25)。虽然,近些年已有针对性的调整、扩充法院人员,但毕竟难以与案件数量的规模性增长相匹配。“案多人少”导致的法官频繁加班已经不算是一个新鲜话题{3}。况且,在法院结构内部,执行庭较之于审判庭,其功能与位置相对势微,其所能支配的人力、物力、财力能否满足如此规模的申请执行案件量仍是问题。所以,完成85%至90%的任务量似乎不应该成为其饱受质疑的一个理由。
对支持执行难的另一种可能性解释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即执行完结的案件往往息事宁人、于无声处。而未有效执行的案件或因申请执行人声张、媒体报道、社会关注等因素导致较大的社会影响,进而使民众形成某种执行难的印象,形成辐射效应。虽然从近些年来的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笔者并未发现单纯因民事执行原因而引发的公众关注的案件,但因缺乏这方面的数据统计,笔者不敢断言。但是,即使公众对执行情况有误解,至少研究“执行难”的学者应该足够清晰地认识当下中国的执行数据,不至于单纯地“从执行难到执行难”的一味想象性评断。
2.执行难的表现
第一,执行难“难”在过程。法院执行情况的数据统计可以说明结果相对乐观,而执行标的额的结案率明显不高,一直徘徊在50%-70%之间,即可说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阻碍,难以用数据统计描绘。执行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一旦“侵入”被执行人的“生活圈”,就很有可能受到被执行人所发动的地缘优势上的抗拒力,被执行人可以动用自己熟悉环境中的一切资源,无论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以牵制法院执行人员的措施与行为。这是典型的“游击战”对“正规军”的“作战”方式。执行过程中每一种执行行为和措施都有可能被被执行人的某些灵动的方式或油滑的策略加以消解。
第二,执行难“难”在心理。自动履行状况的逐年下滑就是例证。因为一方面,执行过程本身包含着复杂、不确定、繁琐、重复等一系列引发人们内心感受的因素,这是复原纠纷损害所必然面对的情形,如同伤疤的恢复依然需要一个长期而痛苦的过程一样。另一方面,对法律制度的期望很容易使人们相信法律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具有极高的执行力,这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司法机关所一贯坚持的立场与原则。它给公众在面对生效判决时带来了期待与希望,而一旦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就自然的产生了较大的心理落差。为什么当事人敢于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什么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却没有办法呢?是不是以后“我”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可以逃避执行?由心理落差所产生的一系列自然发问,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会波及到社会中未涉及纠纷案件的不特定个体。对心理的矫正以使社会大众重塑信心要比制度建构与规则完善更为艰难。因此,一旦执行难现象得以在社会广大群体中转化为一种内心印象,那么它的解决必将会长路漫漫。
第三,执行难“难”在司法之外。虽然执行难首先表现为法制问题,是立法与司法上执行的诸多弊端的集合。但执行难之所以在中国成为一种特殊问题,还是由于中国社会环境与制度因素使然。这就意味着执行难问题不仅存在于法内空间,更存在于法外空间。在法外空间,执行难并不是从申请执行率与执行结案率的比例关系来看的,而是建立在民众认同程度与操作可行程度的基础上的。因此,执行难体现出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生存与生活影响与干涉的整体性社会面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