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执行方式的情况分析
表2.2按执行方式分类
┌────┬─────┬────┬─────┬────┬─────┬────┬────┬────┬─────┬─┐
│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9 │ │
├────┼─────┼────┼─────┼────┼─────┼────┼────┼────┼─────┼─┤
│自动履行│42.05% │40.66% │36.62% │33.84% │34.15% │35.21% │33.22% │33.00% │30.91% │ │
├────┼─────┼────┼─────┼────┼─────┼────┼────┼────┼─────┼─┤
│强制执行│15.66% │15.77% │15.52% │16.41% │17.34% │21.20% │2. 14% │22.07% │19.58% │ │
├────┼─────┼────┼─────┼────┼─────┼────┼────┼────┼─────┼─┤
│和解 │— │— │12. 11% │11.42% │12. 17% │14.25% │13.58% │13.64% │15.53% │ │
├────┼─────┼────┼─────┼────┼─────┼────┼────┼────┼─────┼─┤
│不予执行│— │— │0.57% │0.49% │0.54% │0.62% │0.48% │0.48% │0.39% │ │
├────┼─────┼────┼─────┼────┼─────┼────┼────┼────┼─────┼─┤
│终结执行│— │— │14.27% │16.56% │16.0356% │17.55% │19.98% │19.50% │23.85% │ │
├────┼─────┼────┼─────┼────┼─────┼────┼────┼────┼─────┼─┤
│其他 │— │— │ │18.41% │19.75% │11.17% │11.42% │11.31% │9.74% │ │
└────┴─────┴────┴─────┴────┴─────┴────┴────┴────┴─────┴─┘
从上表可见,执行方式的情况比较稳定,2000年至2009年自动履行的年均比率为35.52%,强制履行的年均比率为16.19%,和解的年均比率为13.24%,终结执行的年均比率为18.25%。自动履行占三分之一,这远比绝大多数论文所夸大的执行难度要低,这说明“执行难,但没有那么难”。然而,另一方面,和解与终结执行占据了另外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让步”与“不了了之”,才是执行难的难度所在。
2.3自动履行的情况分析[2]
表2.3.1 2000年-2007年自动履行执行案件数量
表2.3.2 2000年-2007年全国法院自动履行占执行结案百分比
表2.3.3 2000年-2007年自动履行同比变化情况
从总量上看,2000年至2007年年均自动履行的和解案件为824 055件,自动履行率占执行结案的百分比年均为35.52%,同比变化情况基本上是呈负增长,年均以6.51%速度在递减。从总体趋势上看,自动履行的案件呈现逐年降低的态势,这说明,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的健全、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却越来越少的选择“自动履行”,这值得我们反思。
2.4和解的情况分析
表2.4.1 2002年-2007年全国法院执行和解案件数量
表2.4. 2 2002年一2007年全国法院执行和解-案件百分比
从上述两个图表中,我们可以发现,2002年-2007年间全国法院执行和解案件年均数量为281 172.17件,和解结案占百分比为12.86%。这说明,和解一直是一种重要的案件执行方式。从整体趋势上看,2002年至2004年呈现下降趋势,而在2005年之后却峰回路转,呈现上升的势头,并保持较高的和解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与当时司法政策方向的整体调整有密切关联,因为2004年之前,我国司法机关的整体策略趋向于以判决为导向的诉讼程序建构,2005年后,伴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解、调解重新成为司法机关重视的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执行和解率因而保持较高的态势。
二、执行难与不难的交错表现
执行难作为一种话语描绘表达了一个模糊而笼统的中国现象,其中包涵了执行环节各个方面有可能或实际显现的困难。由于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言传的话语并被广泛传播,致使它的含义被不断追加、负载,已经构成一个庞大而繁复的宏达命题,而不再是简单清晰的具体问题。根据上述数据的支持,虽然执行难并不是我们想象的“乌托邦”,但其中的深浅却并不必然恰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从上述所有图表中,我们可以综合概括出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易程度及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