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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也叫做推定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理论。即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联的可能性,原告就尽到了举证责任,然后由被告举反证,以证明其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即可判断因果关系成立。日本学者将这种学说称之为“优势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盖然性这一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22]


  

  疫学因果关系说是用医学中流行病学原理来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要点是,某种因素在某种疾病发生的一段时间存在着,如果发病前不存在该因素,则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该因素发挥作用的程度越高,相应地患该病的罹患率就越高,换言之,该因素作用提高,患者就增多或病情加重;该因素作用降低,患者随之减少或降低;该因素的作用能无矛盾地得到生物学的说明。这种理论改变了以往就诉讼中具体个体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方法,而转以民众的罹患率为参照系,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与罹患率之间的随动关系,即为完成了证明责任。


  

  在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时,可以应用以上两种规则,判断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推定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如下。


  

  第一,分清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违法诊疗行为必定在前,作为结果的患者损害事实必须在后。违背这一时间顺序性特征的,为无因果关系。


  

  第二,证明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可能性。在案件中,如果在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盖然性,或者根据疫学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具有可能性,则应解释为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盖然性或者可能性因果联系的证明责任由受害人举证。法官根据所积累的情况证明,如果可以作出与有关科学无矛盾的说明,即应当解释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得到了证明。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只需证明到盖然性或者可能性时,即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该损害与违法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较大的可能性,就可以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受害患者不必证明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高度盖然性。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患者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减少了负担。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盖然性),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更不是必然性。


  

  第三,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要给医疗机构以举证机会,使其能够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自己不受推定的限制。如果医疗机构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成立,则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构成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成立因果关系要件。


  

  (三)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作用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患者损害的发生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发挥不同作用,因而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


  

  原因力,是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单一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原因力为100%,因而考察原因力不具有实际意义,只有在共同原因的情形下,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意义。


  

  原因力的大小决定于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根据这样一些因素,可以判定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原因力的大小。违法诊疗行为如果是患者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中的一个,就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对于患者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准确确定赔偿责任。[23]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一)医疗过错的概念和类型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医疗过错要件。这是法律对医疗机构实施违法诊疗行为主观心态的谴责,正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过错,法律才对医疗机构科以侵权责任,以示谴责。如果在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医疗机构就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在诉讼中,医疗过错如何证明,以及何方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分歧意见较大,应当进行深入研究。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主观过错要件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故意或者过失。医疗过错主要是过失,这是因为医学伦理道德要求医师“视病如亲”,“永不存损害妄为之念”。[24]中国早在《周礼·天官》中就有对医疗过错的说明:“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判月食,十生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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