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人身损害其次表现为患者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财产上的损失也表现为有形损害。此外,人体伤害、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如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养人的扶养费损失等,这些损害也是有形损害。
2.患者的精神损害事实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精神型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物质型人格权,都可能造成患者的精神损害。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患者精神型人格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精神损害。精神性人格权的客体均为无形的人格利益,在客观上没有实在的外在表象。例如,隐私权的客体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医疗违法行为侵害这些精神型人格权,造成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其损害的形态就是精神利益损害。
医疗损害违法行为侵害患者身份权,造成身份利益的损害,是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新生儿和其父母的亲权关系,侵害了亲权,造成了身份利益的损害,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受害患者的精神痛苦,也属于精神损害事实。
患者的精神利益损害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人格权本身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和为恢复受到侵害的人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是人格的精神利益遭受的损失,即隐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等;三是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3.患者的财产损害事实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所有权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不必要检查或者过度医疗等造成的患者的财产损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恶意进行不必要检查或者过度医疗,造成患者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侵害的就是患者的所有权,使其现有的财产利益减少。
违法诊疗行为侵害患者的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属于严格的财产损害事实,而属于侵害人格权、身份权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后果,计算方法并不相同。
三、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概念和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指的是违法诊疗行为作为原因,患者所受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诊疗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
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无需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但是违法诊疗行为作为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自然连续、没有被外来事件打断,尽管也有其他条件的介入,但可以确定这些条件并不影响违法诊疗行为作为直接原因的,应当认定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在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有其他介入的条件,无法确定直接原因的,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确认违法诊疗行为是患者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的,认定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否则为没有因果关系。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判断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关键在于掌握违法诊疗行为是发生患者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适当条件是发生该种损害结果的不可缺条件,它不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的引起损害,而且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有利条件。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公式是: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种违法诊疗行为能够引起患者的该种损害结果;
小前提:在现实中,该种违法诊疗行为确实引起了患者的该种损害结果;
结论:那么,该种违法诊疗行为是该种患者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医疗资讯在争议双方之间处于完全不对等的状况,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而患者处于弱势一方。在这种场合确定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都是推定因果关系的学说和规则,其基本要点是保护弱者,在受害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时,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