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犯罪分子将犯罪场所转移至网络,侦查工作也需要相应地扩大战场,从物理空间延伸到虚拟空间。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人在网络上结识、甚至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犯罪特点,应当积极开展网络侦查。一是进行网络定位,查找犯罪嫌疑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某些传统犯罪的主要罪行可能发生在物理空间,但从属犯罪行为也可能出现在虚拟空间”,因此可以采用“事——机——人”的模式开展侦查。[4]即先依据电子形式的痕迹物证,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计算机,完成“由事到机”的侦查;再依据传统形式的各种证据,确认使用该计算机的人,完成“由机到人”的侦查,以此锁定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二是开展网上诱惑侦查,追缴武器弹药。诱惑侦查同“控制下交付”手段一样适用于侦查非法交易类犯罪,鉴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在网络上进行联系时所使用的多为虚拟身份,侦查机关可因情施策启用网上诱惑侦查措施。指派对武器弹药的品牌型号及隐语代称有一定了解、对网络聊天及网络购物有一定经验的侦查人员以“买主”的身份在相关网络论坛出现,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试探、洽谈,以此追查流入国内的武器弹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侦查的各项手段是建立各项传统侦查手段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两种侦查手段应当交替进行,以实现效用最大化。
(四)依法办案,固定犯罪证据
针对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环节复杂、涉及面广、主观故意难认定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第一,应当全面收集各种能证实犯罪的证据材料。要注意发现寄递武器弹药的运输凭证、包裹面单和包装物、试射后留下的痕迹物证、嫌疑人取件或汇款时在相关场所留下的影像资料、资金往来记录等,及时予以扣押、提取或固定。对用于联系买卖武器弹药的手机、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要设法还原其中相关内容,有条件的送网监部门做技术恢复以获取硬盘资料、电子邮箱记录及网络聊天记录。第二,安排专门力量对到案的嫌疑人进行审讯。对涉案武器弹药的数量、型号、特征、价格、来源、去向、是否试射、是否出借、是否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要分别予以落实。特别是对经过多次转手的武器弹药,更要查清其来龙去脉,对每个交易环节都要进行确认,使人、枪、弹能够一一“对号入座”,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第三,要提高诉讼效率、讲求诉讼质量,使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根据海关缉私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规程,适时邀请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听取检察机关对于取证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弥补薄弱环节,有效推动办案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