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侦查与预防对策
缪晓琛
【摘要】走私武器弹药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作案渠道、行为手段、社会危害、侦查难点均存在着特殊性,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为有效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需要综合运用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网络侦查、侦查协作等多种侦查手段。对此类犯罪的预防,需要从加强海关监管、市场监管、网络监管、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完善情报信息交流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走私武器弹药;侦查;预防
【全文】
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达到起刑点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该类犯罪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形式:通过伪报、瞒报、藏匿等欺骗手段通关走私武器弹药;经过非设关地、避开关卡绕关走私武器弹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等便利。限于所掌握的资料,本文仅将通关走私进口武器弹药及后续买卖的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一、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
通常来说,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之间原本相互认识,经过通谋达成共同的犯意后实施犯罪行为。而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行为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网络产生联系的,往往互相之间并不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他们通过网上论坛、聊天工具发布走私、买卖武器弹药的信息,通过不断的跟帖和回复达成合意后实施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因此,即使是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犯罪团伙,甚至是犯罪集团,相互之间可能仅仅知道网名和绰号。除此之外,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人还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多为枪支爱好者,痴迷程度较深,有的甚至表示连睡觉都要抱着枪;第二,武器弹药的买家多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对动辄开价数万元的枪支舍得出资购买;第三,尽管明知违法,但缺乏罪恶感,认为玩枪不是什么大事,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甚至反问侦查员“难道枪就是万恶之源吗?”
(二)快件及邮寄渠道是该类案件的高发区
从当前海关的监管情况来看,进出境快件和邮件中所涉及货物、物品的数量大、品种多,而近年来境外代购、网购的兴起,更使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尤其是快件货物及物品,基本上是生产、生活、贸易、文化交流所急需,对通关的时效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因此海关对其采取的是简易报关程序。相对而言,海关的一些监管部门却存在着查验设备老化、人力资源匮乏的困境。无论是从通关效率的角度,还是从人力物力的角度考虑,监管工作都难以做到逐件扫描、细查细验。从通关过程来看,快件的收、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一般不需要直接与海关接触,可以做到“人货分离”。基于以上这些“便利条件”,不法分子往往选择快件或邮寄渠道进行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他们或者伪报品名,以“玩具”、“礼品”等名义向海关申报;或者将合法的货物掏空,以夹藏伪装的方式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