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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期限

  

  三、摆脱危险驾驶罪追诉时效期限困境的立法设想。考察刑法总则和分则内容,可以发现,现行追诉时效期限只规定了包含了主刑刑罚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在主刑之中仅涉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也没有为只设置有附加刑刑罚犯罪的追诉时效预留适用空间。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而且,随着我国刑法的现代化进程逐渐加快和刑事法网的严密,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还会增设一些轻刑犯罪,比如像外国刑法中的违警犯罪,或者将一些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上升为犯罪等等。在对这些轻罪配置刑罚时,为了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拘役、管制或者附加刑势必会成为立法者惩治轻罪的理想的刑种选择,其中,部分轻罪很可能直接设置附加刑(主要是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因此,为了解决刑法理论与刑法立法之间的错位,走出危险驾驶罪和其他轻罪适用追诉时效期限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层面立法完善追诉时效期限。首先,立法模式的选择。可将主刑中的拘役刑和管制刑一并考虑。因为,尽管拘役刑和管制刑在性质上有着差别,但是,单独设置拘役或者管制刑罚的犯罪都属于轻罪。其次,可以将管制刑和拘役刑的追诉时效期限都规定为二年。按照刑法规定,拘役刑最高为六个月,虽然刑期较短,但毕竟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其严厉程度远比管制刑要强,并且在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对其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宜太短;同时,虽然管制刑的最高刑期为二年,但其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对判处这种刑罚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也不宜规定过长,因此,兼顾拘役刑和管制刑的特点,将它们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为二年,即犯有应当判处拘役刑或者管制刑之罪的,经过二年以后不再追诉。这样规定,既可以和现有的追诉时效最低期限五年以下相衔接,又可以照顾到拘役刑和管制刑的最高期限,使所有应设置主刑刑罚的犯罪都纳入了追诉期限之内。再次,对附加刑追诉时效期限的立法设想。考察我国的刑法立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且一并处罚,当然,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未来刑法修正案中也不可能单独设置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犯罪,在完善附加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时,不必考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问题。同时,现行刑法设置刑罚时,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也是伴随着主刑出现在同一量刑幅度之内,以附加适用为主。其中,没收财产本身是一种较重的财产刑,其主要适用于严重犯罪,而且理论上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多有质疑。所以,从未来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趋势看,罚金刑将大受青睐。因为罚金刑执行方便,执行方式灵活,将来规定单独设置罚金刑的轻罪会逐渐增多。总之,笔者认为,罚金刑的追诉时效期限应该是附加刑追诉时效期限考虑的重点对象,附加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不能超过拘役刑和管制刑的追诉时效期限,对单独设置罚金刑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宜过长,以一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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