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该司法解释,露台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其属于专有部分:符合规划、结构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司法解释从法律上明确露台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法律地位,露台为所有权人排他性所有、使用和管理,不是必须经过物权登记,露台才能成为所有权人的权利。露台的专有所有权的认定,并没有遵循物权公示原则中,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理论,而是由法律认可此种属于特殊建筑的所有权形式。
关于露台的使用问题,露台虽然可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专有使用,但其使用同其它所有权的行使一样,都不得侵犯相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小区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露台的所有权人专有使用的范围,是以合法使用和相邻关系的限度为尺度的,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露台。
四、绿地的权利归属
绿地,是指小区规划红线内,规划为绿化用地的地面空间。关于小区绿地的
归属,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绿地所在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绿地所在土地的使用权问题,则要看是否明示属于个人,这个归属,似乎无法以传统意义上的登记为准,因为土地部门不可能单为小区内绿地的使用权人颁发权属证书。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房地产开发商往往会在销售合同中对绿地的权属和使用问题进行统一的约定,此种约定,可认定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明示”,此种情况下,绿地使用权人对绿地的合理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绿地的使用权人,在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及协议的约定,不得改变绿地的用途。
本文只是从物权法的角度对小区非自有部分的权利归属进行阐述,在小区的实际管理和生活中,存在很多分得清的权利,但是却有诸多分不清的利益的情况,各个权利人,还须本着和谐的精神,合理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权利,才能创造小区整体的温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