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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法的视角看非专有建筑的权利归属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会对外墙(外立面),尤其是适于安装广告位的房屋外立面的使用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种规定是有效的,使用权人可以依据该合同利用外立面设置广告。


  

  2、关于顶层屋面归属和使用问题


  

  顶层屋面因其不具备建筑的属性,自无产权之说,但是作为屋面本身,应该属于屋面所在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但是,由于楼顶的结构与功能的特殊性,其使用应照顾到顶层业主的特殊利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楼顶、小区外墙外立面的户外广告收益,应归业主共有。该部分收益的使用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关于露台的权利归属和使用问题


  

  露台是指某层楼向内缩进,而在该层而形成的屋顶平台。露台与某一户房


  

  屋单独连接,存在唯一的出入口,是与其它房屋完全区分开来的平台空间,其不同于阳台,因阳台顶部是封闭的,有永久性的顶盖,而露台没有,正体现其“露”之含义。


  

  在面积计算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原建设部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第6款规定: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均不属于建筑结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而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的规定,半封闭的阳台计算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面积,而全封闭阳台计算全部面积,露台与阳台的区别显而易见。


  

  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权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法律上认可的“专有部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依法登记为特定人的权利客体。针对露台的建筑特征,露台能够与其它建筑物明确区分,并且可以做到排他使用,但是行政登记方面,露台无法计入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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