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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法的视角看非专有建筑的权利归属

  

  当然,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三、房屋外墙、顶层屋面和露台的归属


  

  1、关于外墙部分


  

  关于外墙的所有权归属,根据物权法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1月26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第四条规定:“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区共用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因计入了房屋套内面积内,可视为相邻业主的自有产权的部分,而剩余的一半,则构成业主共同共有部分,但是,无论是自有产权还是共有产权的墙体,业主均不得进行破坏,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外墙的使用权归属,物权法本身并没有对该规定进行明确的细化,仅仅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权法七十二条第一款)”,因此,法律允许房产交易双方对外墙的使用问题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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