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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法的视角看非专有建筑的权利归属

  

  3、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


  

  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上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由建设部发布,自199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未经分摊的面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关于人防空间使用权的规定。根据《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1日发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7日修改)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市人防办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投资单位在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报批,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后,可以在非战时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投资单位合法报批后,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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