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因此,根据该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二、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小区内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主要分三种:小区地上车位、、小区地下产
权车位、小区人防车位。
1、小区地上车位。小区地上车位,系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的,建造上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小区地上车位,系建造在小区地上土地上的,而地
上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该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增设,因此,小区地上车位应归属与全体业主共有。
2、小区地下产权车位。小区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
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因此,该产权应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