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权法的视角看非专有建筑的权利归属
尹超
【关键词】
物权法;非专有建筑;权利归属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六章以十三个条款的大篇幅,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哪些属于专有权属的建筑,很少产生争议,但是对于独立于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的归属及使用问题,较容易产生纠纷,这些非专有的建筑物作为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必备设施,它们在构造上、利用上并无完整的独立性,其功能在于对整体建筑物的使用起辅助作用,但若缺失或为权属问题而纠缠不清,将对相邻权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本文以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区内非专有建筑的权利归属和使用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一、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利归属
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建设单位建造的,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小区内专门用于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而提供的房屋。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资料及设备存储用房、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根据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