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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调查与思考

  

  (一)转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基础。只有摒弃与现代社会管理不符的理念,树立科学的社会管理观念,从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观念的产生开始,直至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机制和制度得以运用转化,才能正确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一要增强公平理念。检察机关应切实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且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范和制度,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确立和竭力践行的基本价值追求,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5]二要增强人本理念。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尊重各方各类利益诉求,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而形成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创新。三要增强可持续理念。当前,社会管理方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四是增强统筹理念。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监督为纽带,统筹好各方主体,统筹好各种职能,兼顾好各种利益,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效果最大化。


  

  (二)转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推进其本职工作,既是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适应社会管理的多样性多元性和开放性,在法律监督中进一步规范各职能主体的职能任务和权利义务,用法律规范与制度规范引导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同时还要明确检察机关各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责,整合各种管理资源,由部门参与向全员参与转变,建立依法管理、常态化管理和有序性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的系列机制,以实现从运动式管理向长效式管理转变,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最优化。


  

  (三)转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


  

  检察机关应注重推进社会管理方法与手段创新,认真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方法不能用、经济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会用、思想教育不顶用、其它方法不敢用”的问题。依托于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职能任务、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法律规范与制度规范,改变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模式,向依靠法律手段,转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社会手段等多元、多样、多方的管理模式转变;在法律规范和制度支撑下,各方主体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社会事务的管理。同时,必须赋予管理手段更多的包容性和兼顾性,更多运用引导、劝导等柔性管理手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由职能性监督向协调式监督转变,[6]由监督型管理向防范、服务型管理转变,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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