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形成一体化机制
政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工作机制不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仍局限在普通刑事审查的框架范围内,审前羁押优待、非刑罚化、非监禁刑化、社区矫正帮教等执法标准不统一,“可捕可不捕”的界限法律规定不够明晰;未成年人“人格调查”责任机关不明确;如何保障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权,法律援助律师的替代作用如何发挥不明确;“可诉可不诉”的界限有时也难以把握;如何运用量刑建议制约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缺少刚性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区别不明显,从而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结果,一定程度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贯彻刑事政策不协调
政法机关贯彻刑事政策中的不协调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增加了对特殊对象社会管理的难度。如刑事案件不起诉率问题,吉林省检察机关三年间提起公诉9万余人,其中不起诉占9%左右。但公安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的评价结果却不同,个别部门甚至规定对不起诉的案件不计入办案民警的主要业绩考核依据。相反,一些检察机关仍将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率作为对下考评政绩的重要指标。同时,对被不起诉人缺乏来自外部的制度性、规范化的监督机制和必要的、系统的社会帮教机制,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也不好把握,导致相当数量的案件当事人因为没有合适的调解人而未能达成和解。
(五)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频出
当前,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失去了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使城市居民中的自由人增多。随着城市化进程,暂住人口大量增加,公安机关对实有人口管理增加了难度。随着社会生活中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加大,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新型犯罪增多,查处侦破难度大。另外,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的迅猛增加,使内保工作遇到很多不同于国有企业保卫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义务性保卫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再次,随着机动车的日益增多,盗窃机动车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预防难度增大。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实现的转变
社会管理创新是运用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管理的理性选择。就检察机关来说,创新社会管理是增强检察活力,而不是限制检察活力。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个别检察院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无关论”、“等同论”、“替代论”等不正确的思想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