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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调查与思考

  

  二、当前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各政法机关的职能不同,因此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与方式也有所不同。根据检察机关职能与检察实践,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挽救,强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我们在调查中感觉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检察监督对象缺乏法律定位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延续形式,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之一。而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虽然2009年6月“5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9月“两高两部”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但是,有关社区矫正主体的规定仍不明确,各司法机关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不一致,相关规定存在冲突,造成监督对象的不确定,客观上影响法律监督效果。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由于任务较重,无暇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经费保障不足时,难以安排专门警力负责跟踪管理,更谈不上对罪犯的监管矫正。而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监管并无法律授权,只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执行刑罚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想管也管不了,造成监管不到位的“半真空状态”,这不利于对社区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和社会稳定,也不利于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监外执行罪犯交付与执行衔接不畅


  

  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衔接不畅,导致脱管漏管隐患凸显,监督难度空前加大,交付环节衔接难已成为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制度障碍。假释、保外就医罪犯不回原籍等现象,造成脱管、漏管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检察机关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范围不断扩大,监外执行罪犯明显增多。 近年来,由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使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农村籍监外服刑人员外出打工频繁,流动性强,导致流出地管不到,而流入地又不管,大部分处于脱管状态。异地羁押(尤其是省外)假释罪犯应被押送原籍,外地判决机关、裁定机关只邮寄缓刑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手续,监狱不送人,罪犯不回当地,户在人不在等直接造成罪犯漏管,这种情况在“五种人”的脱漏管中尤为突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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