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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需要我们综合运用刑事法学与民事法学的理论和原则,系统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承担与民事权利实现问题。从程序的角度讲,要建立既方便民事权利人受偿,又有利于保障犯罪人权益的程序规则,实现公正与高效的统一。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对于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构成民事侵权,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必要从规范层面作出更明确的回应。


  

  二、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责任的方式及其完善


  

  刑事诉讼中的有些措施也具有解决民事责任问题的功能。刑事诉讼程序直接解决或者合并解决民事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有:


  

  (一)通过追赃退赃修复被侵害的民事关系


  

  司法实践中,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民事关系比较普遍,主要适用于抢劫、盗窃、诈骗以及贪污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也适用于受贿等涉财犯罪和需要彻底摧毁犯罪人犯罪能力的涉毒、涉黑等犯罪。


  

  与提起民事诉讼相比,由司法机关采取追赃措施强迫刑事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等特点,被害人一方无需参与繁杂的诉讼过程即可获得受偿。对财产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查明和追究犯罪。赋予其追究民事责任的功能,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民事责任只有在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才适用追赃和退还。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且面临刑事追究等因素,犯罪嫌疑人一方对于自己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往往不敢申辩。因此,应当增加相应的权利保障规则。


  

  通过追赃方式强制犯罪人履行民事责任,符合三大法律责任相互独立的原则,但仍需从规范层次上解决以下问题:法律规定了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也允许犯罪人一方退赃、退赔,还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追赃和退赃、退赔的适用频率远远高于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追赃作为一种优先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措施其规范性程度比较低:其一,对哪些类型的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应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犯罪人承担责任,需要从规范上进一步明确。其二,应当对财产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作更加明确的限定,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三,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应当接受当事人监督,并且不排斥被害人一方单独或者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其四,必须明确被告人(犯罪人)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同时有多个债权人的案件的受偿规则,使得司法机关的退赃等行为更加公开、公正。同时,赋予被害人必要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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