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
张步洪
【摘要】理论上认为三大法律责任之间原则上不许替代或转换,但在政策和操作层面,在部分案件中存在相互转换的问题。刑事和解、从宽处理不仅是犯罪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三者的事情,还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公众的适当参与。针对财产的刑事强制措施承担着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民事关系的功能,需要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起诉串不高、执行难等问题,为此,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将提起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公法上的义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起诉期限、判决履行等方面应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以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责任
【全文】
刑法所追究的犯罪行为,一旦同时构成民事侵权,其民事侵权的后果往往比非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然而,无论是理论和观念上,还是司法实践操作中,都坚持刑事优先的原则。本文在这一原则之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权利的实现问题。
一、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责任及其体系之完善
在法学理论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独立。例如: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1]国家法律和政策历来明令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对于依法判处刑罚的某种犯罪,行政机关仍然应当依法子以吊销许可、执照等处罚;对于严重侵害公民个体生命、健康、财产权利的犯罪,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私了。
但是,三种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有时可以相互替代或转换。在规范层面上的表现是,一些处于边缘的案件,实际上允许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选择处理。[2]在司法政策和实践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其一,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处以劳动教养,就不对同一行为处以刑罚;同样,如果针对该行为处以刑罚,就不会对该行为处以劳教或收容教养。其二,在(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犯罪人积极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刑事诉讼前还是刑事诉讼中,都有可能完全替代刑事责任,只要被害人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三,在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使得民事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从宽处理的案件有时也是以被告人积极退赔为前提的。其四,在罪行较重的刑事案件中,积极承担民事责任有时可以成为免除死罪的一个情节。侵财犯罪,赃款有多少被追回也是量刑的重要情节。赃款全部被挥霍掉与全部被迫回或者退还,在量刑上往往也有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