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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刑法的基础理论

医事刑法的基础理论


甲斐克则;刘建利;付玉明


【摘要】用法学的观点来宏观探讨医疗问题的学问就是医事法学。医事刑法学则是对刑法领域中的医疗与刑法相互交差的问题作理论和实践研究,以探讨医疗问题中刑法应该介入的领域或场合,其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生命和健康。在医事刑法的领域,必须坚持刑法的行为主义、罪刑法定主义、责任主义和谦抑性原则,但同时更要尊重人的尊严和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尊重医疗的正当程序法理,在存疑时坚持以生命利益优先。
【关键词】医事刑法;人格;决定权;正当程序
【全文】
  

  一、序言


  

  医疗技术的进步,使那些曾经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的疾病,获得了治愈的可能或者是能够得以早期发现从而进行预防。这确实给人类带来了很多恩惠,但是如果用法出现了错误,也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权侵害。因为医疗行为必然会与人体相关联,所以它不仅要受到与医疗相关的行政法规的约束,也有可能成为刑法的问责对象。以手术为中心的治疗行为、医疗过失以及安乐死,自古以来就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近年以来,尊严死(保留或中止人工延命治疗)、脑死、人体器官移植、生殖辅助医疗、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克隆技术的运用、ES细胞(胚性干细胞)的利用或者IPS细胞(人工多功能性干细胞)的再生医疗等与“人的尊严”密切关联的问题正迫切地需要我们去解决。此外,精神科医疗的问题领域也正处于变化之中。对于这些问题,刑法和刑法学究竟能够起什么作用,或者说应该起什么作用呢?如果进行刑事规制,那么规制的根据又在何处呢?这些都是仅仅依靠小聪明式的解释论所无法解决的深奥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想对医事刑法的基础理论的要点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二、医事刑法的意义


  

  用法学的观点来宏观探讨医疗问题的学问领域就是医事法学。我是日本医事法学会成员,研究该领域已逾30年[1]。日本医事法学会在2010年迎来了40周年创立纪念日[2]。根据我的分析,日本的医事法学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3]。{1}第一期为构筑基盘期,也可称之为开创期,起于1960年代后期,止于1984年。在这期间,于1969年创立了日本医事法学会,之后一直都是在为其巩固基础。第二期为伸展期,从创刊学会杂志《年报医事法学》的1985年到召开日本医事法学会创立30周年大会的2000年。第三期为成熟期,从进入21世纪开始一直到现在。在这一期间针对现实医疗中所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围绕如何定位、如何解决此类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与研究。以我的经验来说,研究医事刑法应该将医事法的整体发展纳入视野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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