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刑法的基础理论
甲斐克则;刘建利;付玉明
【摘要】用法学的观点来宏观探讨医疗问题的学问就是医事法学。医事刑法学则是对
刑法领域中的医疗与
刑法相互交差的问题作理论和实践研究,以探讨医疗问题中
刑法应该介入的领域或场合,其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生命和健康。在医事
刑法的领域,必须坚持
刑法的行为主义、罪刑法定主义、责任主义和谦抑性原则,但同时更要尊重人的尊严和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尊重医疗的正当程序法理,在存疑时坚持以生命利益优先。
【关键词】医事
刑法;人格;决定权;正当程序
【全文】
一、序言
医疗技术的进步,使那些曾经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的疾病,获得了治愈的可能或者是能够得以早期发现从而进行预防。这确实给人类带来了很多恩惠,但是如果用法出现了错误,也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权侵害。因为医疗行为必然会与人体相关联,所以它不仅要受到与医疗相关的行政法规的约束,也有可能成为刑法的问责对象。以手术为中心的治疗行为、医疗过失以及安乐死,自古以来就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近年以来,尊严死(保留或中止人工延命治疗)、脑死、人体器官移植、生殖辅助医疗、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克隆技术的运用、ES细胞(胚性干细胞)的利用或者IPS细胞(人工多功能性干细胞)的再生医疗等与“人的尊严”密切关联的问题正迫切地需要我们去解决。此外,精神科医疗的问题领域也正处于变化之中。对于这些问题,刑法和刑法学究竟能够起什么作用,或者说应该起什么作用呢?如果进行刑事规制,那么规制的根据又在何处呢?这些都是仅仅依靠小聪明式的解释论所无法解决的深奥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想对医事刑法的基础理论的要点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二、医事刑法的意义
用法学的观点来宏观探讨医疗问题的学问领域就是医事法学。我是日本医事法学会成员,研究该领域已逾30年[1]。日本医事法学会在2010年迎来了40周年创立纪念日[2]。根据我的分析,日本的医事法学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3]。{1}第一期为构筑基盘期,也可称之为开创期,起于1960年代后期,止于1984年。在这期间,于1969年创立了日本医事法学会,之后一直都是在为其巩固基础。第二期为伸展期,从创刊学会杂志《年报医事法学》的1985年到召开日本医事法学会创立30周年大会的2000年。第三期为成熟期,从进入21世纪开始一直到现在。在这一期间针对现实医疗中所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围绕如何定位、如何解决此类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与研究。以我的经验来说,研究医事刑法应该将医事法的整体发展纳入视野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