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认定此事的性质,是“约架”、“普法”还是其它?
答:吴丹红本人认为是“普法”,也就是“辩论”。有些人认为是“约架”,例如吴丹红的同事仝宗锦、知名网友“汉德法官”。双方在约定时间和地点“较量”。周认为是“约架”,吴认为是“辩论”,双方的认识不一致。但是,周之前明确表示要“抽”吴,吴在周没有表示要“文斗”的情况下同意“较量”,应视为约架成立。
然而,约架最终是否生效取决于现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见面现场,吴丹红并没有任何打架的言词和行为表示,应视为约架没有最终生效。如同民事上的赠与行为,以赠与标的的实际交付为准。
我国现行法律不认可“约架”行为,打人是违法的。但是,我支持从法理上探讨“约架”现象,并认为它形成了违法阻却性事由。
问:如何看待针对这起公民的暴力事件?
答:我一直认为,法治是最高的原则。在中国,最重要的事情是严格依法办事。但是,法治原则有两个例外,一个是“良知高于恶法”,另一个是“革命是司法不公的最后救济手段”。
当然,这两个例外都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在暴力解决不公现象时,一般只针对公权力,例如杨佳。吴丹红不是国家机关人员,这个原则不适用于他。至于是否把他认定为“走狗”,我的意见是应慎重。
针对吴丹红的群殴,肯定是违法的,我支持依法惩处。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反对对普通公民随意使用暴力;从道德的角度考虑,我对打人行为表示一定的同情。但是当我看了有关视频之后,我认为周燕三次脚踢男性裆部的行为过于恶毒,没有遵守使用有限暴力的规则,我表示谴责。
方舟子对该事件非常关注。但是,肖传国打方舟子和周燕打吴丹红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件。前者是预谋的袭击,方舟子不知情;后者周燕已有打人的意思表示,吴丹红可以预料打人的后果。
问:吴丹红为何要赴约,他是否在“构陷”?
答:作为一个常识,要改变一个人的观念非常困难。在网络上都不能理性讨论,都不能说服对方,怎么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解决问题呢?因此,吴丹红赴约的动机有疑问。有人认为吴丹红在“构陷”,设套让周燕钻。吴丹红的校友刘国峰法官认为:“终究要告别聪明吴了,你聪明而阴柔,但我信,终有大白天下时。”我的态度是,我一般不讨论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