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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划分基本问题研究

  

  近年来,最高法院已多次发布调整司法区的文件。2006年8月5日,重庆市成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就是经中编办、中编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的。其批复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各自一分为二,分设为第一、第五中级法院和第一、第五分院,并以长江和成渝高速公路南北为界,合理确定两院的管辖区域。{9}2008年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分为二,2009年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分为三也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同意在东莞市、中山市撤销、设立基层人民法院的批复》(法〔2007〕187号)进行的。


  

  应当承认,最高法院划分、变更高级法院司法区以下的司法区有其合理性,正如国务院划分、变更省级以下行政区具有合理性一样。但是,国务院划分省级以下行政区有宪法依据,而最高法院划分高级法院司法区以下司法区既没有宪法依据,也没有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因此,在获得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前,最高法院不宜任意实施司法区划分行为。


【作者简介】
赵兴洪(1980-),男,重庆梁平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注释】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区划分制度研究》(09YJC820092),项目负责人:赵兴洪。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司法区的划分情况可见28 U.S.C.§41和§48,如联邦第七巡回司法区包括Illinois、Indiana、Wisconsin三个州;联邦地区法院司法区的划分情况可见28 U.S.C.§81—§131,如Alabama州分为北部、中部和南部(Northern、 Middle、Southern)三个司法区,其中北部司法区又包括Colbert、Franklin、Lauderdale三个县,北部地区法院设在Florence。
图片来源于美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usdoj.gov/jmd/ls/state.htm。图中不同的颜色代表不同的上诉法院司法区,也称巡回区;实线是州界(在一州只有一个地方法院的情况下,州界和地区法院分界线重合);虚线为地区法院司法区分界线。美国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2个对应有地理意义上的司法区,即11个以数字命名的上诉法院和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的司法区主要不是地理意义上的,因此可以受理所有联邦司法区内的特殊上诉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共94个,各自对应一个地区法院司法区。
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4号)。
比较全面的介绍可参见2005年8月15日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所做的答复。
但分拆第九巡回区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息过。可参见参考文献
宪法并没有规定地区、地级市这一级别的行政区域,设立地区行署没有宪法依据,普遍实行“市管县”同样没有宪法依据。
宪法对法院和检察院组织体系的规定基本类似,故此处略去有关检察院设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法文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法文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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