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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划分基本问题研究

  

  第二,我国的司法区划分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设置来实现的。司法机关设置了,司法区自然就划定了。


  

  第三,根据宪法的授权,法律可以规定法院的组织,也因此司法区的划分应该由法律来予以明确。


  

  (二)法律


  

  我国的多部法律或明确或隐含地规定了司法区划分制度,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


  

  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例,该法第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这就意味着地方司法区相应地划分为基层司法区、中级司法区和高级司法区。该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这就意味着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区对应县的行政区,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区对应市的行政区,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区对应自治县的行政区,市辖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区对应市辖区的行政区。该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这实际上规定了划分人民法庭司法区的原则,即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进行划分,不一定按照乡、镇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由于上述条文都没有明确使用司法区或者管辖区域这样的术语,我们可以称之为隐含性规定。


  

  而《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3条第二款规定:“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一条款使用了管辖区域一词,可以认为明确规定了司法区划分制度。


  

  (三)司法解释


  

  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经常发布司法解释,其中也包括调整司法区的司法解释。如1987年7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第1条规定:“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五、司法区划分之权限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划分司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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