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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划分基本问题研究

  

  最后且也是最重要的,通过科学合理的机制,能够实现各司法区案件负担的“动态平衡”。如果我们找到了影响案件数量变化的因素,那么就可以据此划分或者调整司法区域。通过对2005年全国31个省级司法区案件数量与GDP总量、人口数量进行相关分析,笔者发现案件数量与GDP总量、人口总数是成高度正相关关系的(见表1)。这也就意味着,在划分司法区的时候可以通过综合考量GDP总量、人口总数及其增长速度来平衡各司法区的案件负担。举个简单的例子。既然GDP总量与案件数量的相关性非常高(相关系数为0.926),那么也就意味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活跃程度将非常显著地影响案件负担,因此,假如一个地区内有数个经济发达的区域,那么这几个区域最好不要划在同一个司法区内,否则各司法区内案件数量的增长就会极度不平衡。


  

  表 1 案件数量与GDP、人口数量(2005年)


  

  (三)减轻公民诉讼成本原则


  

  划分司法区还要考虑公民参加诉讼的成本问题,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其中,时间成本主要指公民到达司法机关的快捷性,经济成本主要指参与诉讼付出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显然,成本问题和司法区的面积高度相关。如果司法区面积过大,那么离司法机关驻地较远的居民参加诉讼就会十分不便。也许有人会认为通过设置人民法庭或者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就能解决问题。但设置人民法庭同样面临合理划分人民法庭司法区大小的问题,而巡回审判又存在不能及时地解决纠纷的弊端。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考虑公民参加上诉审的成本问题。所以,在划分司法区时提前对成本问题加以通盘考虑就十分必要。


  

  考虑到全国各地的交通状况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观,笔者认为,减轻公民诉讼成本就是要实现“半日诉讼”和“一日诉讼”。即公民通过合理利用交通工具,能够在半天内往返住所和基层法院并完成诉讼活动,能够在在一天之内往返住所和上诉法院并完成诉讼活动。应该说,这个目标在城市已基本实现,但在农村还没有完全实现,尤其是上诉审的时候。农村居民如果不能够在半天内解决基层法院的诉讼,可能意味着他要饿肚子回家或者额外支出餐费,甚至赶夜路;如果不能在一日之内解决上诉法院的诉讼,意味着他要支出更多的交通费和餐费,可能还不得不支出住宿费。这些费用对先富起来的农村居民来说也许不是一种负担,但对一般的农村居民来说却是比较重的负担;而且对所有农村居民来说,这样的诉讼肯定不是便利的。因此,司法领域有必要借鉴划分经济圈的做法,以司法机关驻地为圆心,以X小时通勤距离为半径,合理确定司法区的大小。


  

  四、司法区划分之根据


  

  司法区划分的根据是指进行司法区划分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区划分制度,但是隐含规定了司法区划分制度。此外,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对司法区划分进行了或明确或隐含的规定。


  

  (一)宪法


  

  我国宪法对行政区划分制度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0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组织体系;第31条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第62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第89条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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