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法治的发展与互动》序
杨国华
【关键词】WTO
【全文】
2010年4月,我与陈安先生通电话,谈起“中国加入WTO十周年”和“国际法治”等话题。陈安先生当即决定,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期间,举办一次专题研讨会。于是,就有了2010年10月份在南京举行的“WTO、法治与中国――中国加入WTO十年研讨会”,国内一些WTO法律方面的专家、律师和官员参加了会议。这可能是国内第一个以“十周年”和“法治”为主题的WTO研讨会。对于陈安先生高度的时事和学术敏感性,我深深地钦佩。
与会者感觉受益匪浅,认为这个主题非常重要,很有意义,应当把这次会议讨论的内容保留下来,并且适当扩大讨论者的“圈子”。于是,在陈安先生的亲自过问下,就有了这本书。
我很喜欢这个书名:《WTO与中国:法治的发展与互动》。我认为,WTO是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的典范。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法治”是指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遵守。“良好的法律”,至少法律制订的目标应当是良好的,并且法律制订的程序是正当的。从这两个方面看,WTO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的条件,因为WTO的目的是促进世界和平,并且所有WTO规则都是“全体一致”(consensus)”通过的。至于“良好的遵守”,我们无法判断WTO的众多成员是否认真遵守了WTO规则。但法律是否得到很好的遵守,却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法院的判决是否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在这方面,WTO堪称典范,因为WTO自成立以来,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100余个裁决都得到了执行!对于多数裁决,“败诉”一方的成员改正了被诉措施。少数裁决,双方对于裁决是否得到执行发生了争议,于是再次诉诸WTO。只有极少数裁决,“被诉”成员无法改正措施,给予“胜诉”成员以贸易补偿,或者由“胜诉”成员“中止减让”(报复),但无论是补偿还是报复,都是在WTO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也就是说,是按照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某一成员公然表示拒不执行WTO裁决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说,在WTO这里,是“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遵守”。在WTO这里,我们看到的不是国际强权,而是国际法治。在WTO这里,国际法不再是躲躲闪闪的“软法”,而是堂堂正正的“硬法”。因此我说,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应当为其他国际组织所效仿。
我很喜欢这个书名,还因为它涉及了WTO与中国在法治方面的“互动”。中国加入WTO十年了,不仅广泛参加了WTO规则的制订,而且认真遵守了WTO规则。前者主要是全面参加了新回合谈判。对于后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加入时的大规模修改法律法规和后来的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其中,在争端解决方面,有些案件,中国是“原告”,另外一些案件,中国则是“被告”。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是遵守规则的体现(依法解决争端),而作为“被告”积极应诉,也是遵守规则的体现(自觉接受管辖)。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在有些案件中,中国“败诉”了,但中国都认真执行了裁决,有的改正了措施,有的甚至修改了法律!我认为,与起诉和应诉相比,执行裁决更能反映一个成员的规则意识!因此,在中国参与WTO事务方面,我们看到了中国对“国际法治”的贡献!WTO对中国产生了影响,中国也对WTO产生了影响,我想,这就是“互动”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