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化进程中,可能涉及限制竞争的权利行使行为主要是技术标准化组织和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我们在分析技术标准化组织和相关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行为时,主要分析这两类主体是否具有滥用权利的主观意图、他们是否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这三个方面。此外,基于技术标准化行为明显的两面性,还应该采用合理原则来分析该技术标准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在利用合理原则分析技术标准化行为的违法性时,主要分析以下因素:技术标准拥有者的市场影响力、技术标准是否自愿采纳、被技术标准化排除的商品的竞争性、被技术标准化排除的竞争者种类、参与标准制定的主体身份、制定和实施标准的程序、是否存在对竞争限制更少的替代性标准、技术标准化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通过合理原则分析技术标准化行为的违法性,其结果有两个:要么认为该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从而豁免其反垄断法律责任;要么认为违反反垄断法,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反垄断立法应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
由于各国的法律都是为本国利益服务的,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也应始终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利益高于个体利益,本国企业利益高于外国企业利益。各国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促使本国的技术纳入国际标准,谋求垄断利润;另一方面则利用法律对损害本国利益的技术标准化行为加以规制。因此,我们在对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必须遵循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原则,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
我国目前的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行为绝大多数表现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既然对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采用的是“治乱世、用重刑”的做法,那么在维护更为重要的技术创新竞争秩序时,我们理应采用更为综合、更为有力的调整模式,即确立“最强化”的相关竞争法。因此,我国在确立规制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政策时,应当采取从严规制的政策。这样可以为中国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我们与发达国家在科学技术发展不均衡的条件下进行相对公平的竞争,防止发达国家利用技术标准化达到独霸市场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