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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浪潮中国反垄断法应有所作为

面对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浪潮中国反垄断法应有所作为


吴太轩


【关键词】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反垄断法
【全文】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发达国家的大企业利用技术标准化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逐渐增多。从2001年“温州打火机”事件,到2003年的“思科诉华为”案,到2004年的WAIP标准之争,到2007年美国利用ATSC标准抵制中国彩电进入美国市场,再到2008年中外文档标准之争,一系列的案例预示着中外标准大战已硝烟四起,而我国已经在最重要的几次交锋中处于劣势。


  

  外国企业凭借其技术标准打击、侵吞我国产业利益的案件频频出现并屡次得手,究其原因,除了我国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之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以前缺乏有效的法律对技术标准化限制行为进行规制。我国的《反垄断法》虽规定与知识产权滥用有着密切关系的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行为“应受”规制,但是未能解决“如何”规制比泛泛的知识产权滥用更复杂的技术标准垄断问题。总体而言,相关立法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当前,跨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的专利数量巨大,并与日俱增,为其今后利用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埋下伏笔。面对来势汹汹的知识产权“大亨”任意挥动其标准大棒来限制竞争,我们不能再坐视不管了。我们一方面要运用“实然”的法,包括现有《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WTO规定(主要是《TBT协定》)等,另一方面要完善“应然”的法,对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有效规制。


  

  对技术标准化中的权利滥用行为应进行约束和限制


  

  经过研究可以探知,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的实质是权利滥用,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就是对技术标准化中的权利滥用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为了避免与其他“设权法”相冲突,都规定了对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对滥用权利并且限制竞争的行为才进行规制。因此,反垄断法要规制技术标准化行为,首先应该判定该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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