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非理性因素
宋晓波;李春艳
【关键词】婚姻家庭;非理性
【全文】
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的特点日益凸显,屡有当事人突破理智界限制造不稳定事件,引发民转刑事端,影响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尝试从非理性因素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影响角度进行分析。
社会转型期非理性挑战司法理性
理性是法内含的精神底蕴,是法赖以存在的根基。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也竭力塑造出公正、客观、冷静、理智的形象。但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主导诉讼的法官,还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客观上均为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情感、爱好、情绪、良心、性格、偏见、功利追求,甚至包括以非逻辑形式出现的幻想、想象、直觉、灵感等非理性因素贯穿案件审理始终。
在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社会矛盾的尖锐性致使民众的价值观发生转变,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风尚受到冲击,自由思潮涌动,焦虑心态普遍,对金钱和权力的渴望使得人们不断突破道德底线,非理性泛滥的风险加剧。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领域,这种风险最直接的体现为:对婚姻家庭责任漠视,家庭这一社会最基本单元的稳固性动摇;对司法公正权威怀疑,认为婚姻是家事,法院不该管,对诉讼活动不理解,家庭矛盾外化为社会矛盾趋势显现;对社会和谐稳定形成冲击,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过激行为向法官施压,干扰审判的情形明显增多,一些因家庭纠纷处置不当酿成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和刑事案件明显增多。
非理性因素的剖析
因婚姻家庭纠纷渗透着较多的情理和道德因素,具有鲜明的人身性、道德性和伦理性,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非理性因素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力尤甚。比较典型的非理性因素包括:
其一是当事人的情绪和情感。婚姻家庭纠纷的矛盾通常在长期的生活之中日积月累而成,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当事人间的矛盾已严重升级甚至不可调和,在理性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仍需要渠道宣泄自己的情感。特别是对方当事人自然会对诉讼产生抵触情绪,双方的情绪宣泄和波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
其二是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诉讼之中,当事人因家庭矛盾常常处于焦虑、烦躁、紧张和情绪低落的状态,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位于弱势的一方,往往对诉讼维权抱有很高的期许,而对诉讼风险不能理智地进行分析,例如妻子在无法举证存在家庭暴力或是丈夫有婚外情的情况下要求丈夫给予高额赔偿,或是继承析产案件农村当事人认为出嫁的女性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