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的物业纠纷很少,就在于业主自治充分;而它的前提,是小区规模都不太大。香港还存在上千户的小区,这与它的土地制度与开发模式有关,台湾基本上没有这种情形。中国大陆目前形成的大片开发,大面积管理,将来一定会形成管理上的难题。
台湾有一个特别好的经验,就是在业主共有的范围内,再进一步明确“大公”与“小公”。所谓大公,是指全体业主共有的权利;所谓小公,是指一部分业主共有的权利。这其实非常容易理解:一个单元要换电梯,是由本单元的业主决定并筹资,还是需要本栋楼的全体业主甚至本小区的全体业主来决定和出资?回答显然是前者,因为这是属于部分业主的共同事务,与其它业主无关。但在立法上,这没有明确,实务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已经屡见不鲜。我国独特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形成了无数规模巨大的住宅区,在不能细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下,明确“小公”范围及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6、物业管理区域与土地登记制度改革
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与划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的方面很广,最重要而又被忽视的,莫过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比如,一个由三期组成的住宅小区,一期的容积率是1,二期是1.5,三期是2,那么各期业主的利益是完全不同的。假定这三期的地价都是2000元/平方米,那么摊到房屋上,一期业主楼面所含的土地价值就两倍于三期业主。十年之后,这个两倍可能决定了两期业主的财产价值悬殊。因此,不同容积率的业主在一起吃大锅饭,是不公平的。公平的做法,应当区分大公与小公,即每一期业主的小公范围,就是自己这一期的红线。相应地,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应各期红线,转移至各期业主名下,成为这部分业主的“小公”权利。对于几宗地开发为一个小区,但容积率相同的,过去的几个土地权证,就应该合并为一个,作为全体业主的“大公”。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土地登记与业主的区分所有权没有关系,这为今后留下很大隐患。所以,要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不能不改革土地登记制度。
7、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
综合以上考虑,以区分所有权为法理基础,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可行性,可以用这样一些原则来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1)一般原则,物业管理区域以行政机关批准的建设区划为准,即以一个完整住宅小区的占地红线为边界,这相当于一个自然村落,因其内部有先天的、有机的联系,作为一个管理区域,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