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法定的证件,是建设项目合法性的标志。以它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确定性、权威性,但问题在于,许多项目都是分期开发,分期取得规划许可证,一个小区中,有几个规划许可证并不罕见,如果机械地按规划许可证划分,很多小区会被肢解。更重要的是,规划许可证是从建设工程管理角度颁发的,并不考虑业主共有利益的平衡与保障,有的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全是住宅,有的可能全是配套,所以这也不能作为依据。
(3)能否以项目立项为依据?这能够解决多宗土地上,分期规划建成的小区统一管理的问题,但一来立项是一个行政行为,它不能确定物权的归属;二来一个建设项目立项后,发生变化也很常见,往往建成之后,与当初的立项已经大相径庭。
(4)合同约定。从法理及实务来看,购买人的认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位客户,购房时看中的是一个精致小盘,最后却成了几个楼盘合并管理的杂乱大盘;或者相反,购买时是冲着千亩大盘的,最后却分成了几个小盘,这都会对业主的预期构成损害,直接违反合同的约定,业主如果追究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不能说没有道理。但现实中分期开发销售非常普遍,习惯上都不会以每一期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而会将整个项目统一管理。完全颠覆现状,也是不可想象的。
综上可见,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与划分,涉及许多因素,要找出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是非常困难的。我们能够明确的是,这不是一个行政管理的问题,而是业主区分所有权如何保障的问题。只有沿着这个思路,才可能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要以保障业主自治为出发点
商品房小区相当于一个人造村,它的建设者是开发商,审批规划的权力在政府。在规划阶段,就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作出明确的划分,并将它公诸于众,因为这关系到众多买受人的预期利益。不应当等小区建成后,再考虑管理区域划分。先确定管理范围,后建设交付,这样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就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小区范围就是物业管理的区域。只有在业主产生了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而自己又争执不下时,才需要政府出面,以政府的公信力作出裁决,以平衡业主利益,消除争议。
政府在作出裁决的时候,应当从有利于开展业主自治出发,从保障业主物权出发,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事实上,有效的业主自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这也是政府追求的目标。缺乏有效自治,业主就要依赖政府,依靠物业企业的管治,这就会增加政府对业主自治的干预,增加物业公司的包办,从而也增加业主与政府、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摩擦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