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项因素”不是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科学依据
既然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密切相关,就不应由行政机关任意划分。物业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三项因素”,并不科学。
——“共用设施设备”范围很广,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道路通讯绿化消防,哪种设施设备是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因素?就以供热设备来说,是不是共用一个锅炉房的,就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呢?显然没有必要。通过有偿使用,不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共享一个共用设施设备。
——“建筑物规模”,多大的规模适合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呢?现实中,规模小的小区一两百套房子;规模大的小区有一两万套房子,都可以成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如果以规模来划分,是不是要确定一个“标准规模”,小于它的就应当合并,大于它的就应当分割呢?
——“社区建设”,一般是指居民区的社会事务管理,这种管理是公法意义上的,而物业管理是业主对自己不动产的管理,是纯粹的财产事务,是私法意义上的,两者可以说毫不相干。打个比方说,甲的院子里打一口井,造个围墙,乙的院子里也打一口井,造一个围墙,从资源角度,是一种浪费,但从所有权角度,是必须的。政府可以要求两家参加一个居民小组,但不应该强迫两家人合并院子,共用一口水井、一个围墙。
物业管理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办法,如果基本原则都没有明确,地方政府不可能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办法。
3、实务中的难题
当前在实务中,确定物业管理区域,通常以开发项目的红线为边界,一个项目,就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类似于自然村的形成,这时,一般不大需要行政机关来确定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有些“自然村”存在潜在的共有权范围模糊的问题,存在权利争议的隐患。比如,一个楼盘开发之初确定占地五万平方米,分为两期开发,对于一二期购买的客户而言,其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应当在这五万平方米之内。但之后开发商又取得了周边接壤的土地,连续开发了第三、四、五期,总占地面积达到十五万平方米,交付后作为一个小区统一管理,这时问题就来了:对于第一、二期业主来说,他们的共有权,是否扩大到后三期即总共十五万平方米的范围?假如后三期是别墅,那么前两期业主的共有权,能否达到别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