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检察制度的历史与比较论我国检察官之定位与保障

从检察制度的历史与比较论我国检察官之定位与保障


李美蓉;甄贞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国际社会交流频繁,特别是受美国制度影响,一直有将检察官行政官化的呼声。但是,从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以及各国检察官类型的比较研究可以得知,纯粹行政官化的检察官并不契合我国社会。我国应将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并仿效大陆法系国家,给予其充分的身份保障。
【关键词】检察制度;历史与比较;定位;保障
【全文】
  

  我国政制,在清末以前,历代专制王朝,没有像近代西方那样从政府统治权当中区分出“司法权”,并设置专责机构的想法,更无西方控诉原则下的检察制度。[1]至于我国古代所特有的监察制度,主要在整顿吏治,纠正违失,但与欧陆职司一般犯罪之检察官自有不同。我国于清朝末年法制改革后始仿效日本之制,采用检察制度。[2]日本检察官制是综合战前之德国检察官制及战后之美国法制而成。而德国检察官制则是仿自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下之检察官制度。以下即从介绍法国检察官制始,次德国,次日本,最后介绍美国检察官制。[3]


  

  一、法国检察官之定位


  

  学界通说认为,检察官一词,最早出现于13世纪的法国,即国王代理人。但其并非是政府的官吏,仅是国王及贵族所雇佣的财产上的代管人,乃国王之诉讼利益代言人。随着纠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国王代理人所承担之权限也逐渐扩张,且转而成为官署,附属于法院内,此即为现代检察官制度之开端。但因为当时的王权异常强大,所以检察官与审判官一样,都是国王利益的维护者,唯王命是从。


  

  处于纠问主义恐怖统治下的法国人民,对于英国公开、直接言词式的陪审审判一直羡慕不已。终在120年后,于1789年爆发流血大革命,刑事诉讼程序首当其冲成为改革对象。法国遂开始全面引进英国陪审程序,彻底废除纠问主义制度,包括设置治安法官,民选产生,负责实施积极主动的侦查程序;设置“公诉人”一职,由民选产生,但仅负责刑事法庭的追诉辩论,并不能积极主动地检举、追诉犯罪。至此,原国王代理人一职被一分为二,其所代表的检察官制也暂告终结。然而大革命之后的法国政治、经济极不稳定,再加上刑事分权过渡,追诉不力,社会犯罪日益猖獗,于是只能废止英国的公众追诉,恢复公诉制度。1808年拿破仑颁布《刑事诉讼法典》,将收集证据和起诉裁量权交给预审法官,而侦查权以及追诉犯罪的权限则授予“皇帝代理人”(后更名为“共和国代理人”)的检察官,[4]检察制度终告奠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