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个性原则是指在教育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差异性、独立性和自觉性,并有意识的培育学生的个性。个性原则的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学生之间千变万化的身心差异,个体之间在兴趣、爱好、性格、气质、知识、能力、品行等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差异。二是培养学生个性的需要,是社会分工的需要。[22]罪犯之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事实,因而,对罪犯的分类教育矫正应当遵循教育的个性原则,拓展分类教育矫正在实务中的运用。
首先,要突破粗条框分类关押的现状。目前的分类关押主要以性别(男犯监狱与女犯监狱)、年龄(成年犯监狱与未成犯管教所)及身体健康状况(普通监狱与老病残监狱)为标准,或者是同一所监狱内以刑期为标准将监区划分为重刑犯监区和普通监区,再无“根据犯罪人的特征,对罪犯进行有效的分类”[23]。分类是分类教育矫正的基础,因此,要突破目前的粗条框分类,对罪犯作更为细化的划分。
其次,在同一监区内,对罪犯的分类教育矫正,需要考虑不同的指标。首当其冲的是罪犯本人的意愿,然后是兴趣,再是文化程度、年龄、性格、犯罪原因等其他指标。每个监区应当以在押罪犯为对象做教育矫正意愿、兴趣等方面的调查,结合各类罪犯群体的特征,做教育矫正内容的设计。尽管目前我们押犯的压力很大,管理人也不具备足够的犯罪生物学和犯罪心理的知识,但是如果每一个监区在实务中都能迈出这很困难也很复杂的一小步,那么在教育矫正的日后看来,这便是一个全新的开始。
(四)学制与刑期:教育矫正系统规划的基础
学制也叫“学校系统”,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24]把学制引入监狱的教育矫正,就是要克服学习年限与教育衔接在实务中的困难。
首先,监狱教育矫正学习年限的设计应当以罪犯的刑期为基础。实务中,三年以上刑期的罪犯,通常情况下,有获得减刑或假释的可能。因此,学习年限的设计要考虑可能被减刑或假释的刑期,预估其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例如,刑期为三年六个月的罪犯,可能被减刑的时间为三到六个月,那么他实际在监狱服刑的时间为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基于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学制的时间应就短不就长。因此,对这种罪犯可以采用三年年限的学制。
其次,监狱教育矫正的学制要解决教育的衔接。例如,在同一个监区里,关押着同一天调入的一名无期徒刑的罪犯和一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罪犯,后者经过三年的矫正,己减刑出狱。那么,对这名无期徒刑罪犯在第四年、第五年……的教育矫正应当如何开展?在监狱教育矫正中引入学制,就是要使不同刑期罪犯在教育矫正上有所衔接,而不是机械的重复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