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与实体:当前监狱教育矫正的理性反思

  

  四、教育矫正的实体性反思


  

  (一)形而上学与辩证法:教育矫正目标与内容的取向


  

  形而上学具有本体论意义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两种涵义,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它认为事物是彼此孤立、绝对静止和凝固不变的。在此意义上与其相对应的是辩证法,它认为事物是对立统一、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教育矫正内容的设计必然受制于教育矫正的目标,反言之,教育矫正的目标影响到教育矫正的内容。教育矫正的目标是要“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9]。2004年,上海市监狱系统推行的“595”工程(以罪犯释放时改好率、普法合格率、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文化和技术教育获证率五个方面达到95%)是对这种目标的践行。


  

  实务中,罪犯是否已经改造为守法公民,是否已经改好的评估是在狱内作出。评估指向罪犯在狱内的“过去”表现,或者是以这种“过去”的表现来预测其未来重新犯罪的情况。(假设评估的结果不合格,那么罪犯刑期满时是释放还是不释放,释放之后该由哪个部门对其进行跟踪?实务中,为了实现罪犯改造的合格,往往把这一重大的任务与主管民警的职责进行绑定;根据功利主义原理,主管民警在评估时,总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种预判忽略了这样一个前提:罪犯在狱内和狱外两种不同的周遭环境。罪犯在狱内的环境下可以按监狱要求身体力行样样准则,这或者是没有更多的干扰因素,或者是真诚的悔过,也或者是基于对司法奖励的钻营而表现出的自我掩饰与隐藏。当他一旦踏出监狱的大门,所有约束的规则顿时消失,狱内的掩饰和隐藏渐渐退去,人恢复了其真实的自然状态。只是由于没有干扰因素而保持狱内表现良好的人,此时在他的周围布满了各种干扰因素,狱内的规则和教育矫正只是影响他作出一个决定的因素之一。教育矫正所起的作用是在日积月累中对他的综合素质产生影响(或者不产生影响)。人之所以犯罪和教育并不成逐一的对应关系,“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10]。因此,以罪犯在狱内的表现来衡量其是否改造好的思路和方法,脱离了罪犯出狱后的自身情况和环境,用静止的眼光看变化发展着的问题,必然要走入形而上学的死角。


  

  在加拿大,“监狱不对囚犯进行思想教育,但是很重视一般学校课程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也进行‘制怒’等心理矫治。监狱还提供条件让囚犯自查自学法律文件,或者与其律师等商讨法律问题,但是这一过程的目的是维护囚犯的利益,不是使其认罪服法”[11]。在日本,“不采取强制统一的教育形式来加强罪犯的思想和法律教育……”[12]在我国,为了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3]的目标,传统的教育改造在教育的内容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14],其中,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15]: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常识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在实务中存在的客观问题有三方面:首先,价值观、人生观、道德与伦理教育,内容太大太深,文化程度低的罪犯难以理解和接受:而文化程度高的罪犯对此类教育在不同程度上存有抵制之心。其次,成年罪犯已经过了青春期,其思想观念已经基本稳定,这种思想教育的灌输难以见效。第三,警察在管理与教育中存在角色冲突。作为监狱的日常管理者,警察和罪犯是两个对立的角色;作为教育改造的落实者,老师(警察)和学生(罪犯)不能在角色和情感上存在对立。作为监组的主管民警,既要对小组的违纪罪犯进行处罚,而同时,又要对监组罪犯进行思想教育,这种教育由于罪犯在情感上的敌对及致心理上的抵触,而见效甚微。这种客观冲突的背后是组织结构、功能及分工在实务中的混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