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矫正的方式
集体教育一般由监狱通过闭路电视播放,罪犯在各监区现场统一收看。个别教育由民警与罪犯在谈话室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配备录音。保洁、扫盲等小班教育,由教员现场授课。
(三)教育矫正的内容
主管民警教育罪犯的内容主要包括针对监组日常管理的讲评教育、针对罪犯改造情况的开导性教育及“十必谈”教育。监狱教育的主要内容为“5+1+1”教育日的大课教育(涉及认罪悔罪、法律、道德、古典文化、时事政治等)、扫盲班等文化教育和保洁班等技术教育。
二、教育矫正实务遭遇的尴尬
(一)学制与刑期
罪犯刑期差异较大,少则一两年、多则一二十年,现行的大课教育、个别教育,缺乏对不同刑期罪犯教育矫正的系统规划,导致短刑期的罪犯尚未学完一门课程,而面临释放;长刑期罪犯学完了现有的科目,而无逐级上升的学习空间。罪犯的教育矫正尚未考虑学制与刑期的结合。由于没有学制的规范,针对罪犯每门具体课程的考核出现了混乱,有的科目由于没有系统规划,往往只有一两个课时,难以对其进行考核,便以一两道思考题作为考核的替代;而现有的扫盲、法律、公民道德、心理健康等科目也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而不受重视,其随之而来的结果是不良考纪考风的逐渐形成。
(二)教育的方式
在任意一个罪犯集体学习的现场,罪犯在刑期、年龄、文化程度及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样的内容讲授给差异很大的罪犯,因其违背了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其教育的效果可想而知。主管民警的个别教育在谈话室进行,其中的录音使罪犯对自己的言语表达有所顾忌,深怕真实的想法会影响到自己的服刑。
(三)教育的内容
集体教育的有些内容,脱离罪犯群体的实际,如价值观教育;有些内容说服力不强,如道德教育。技术教育课程比较少,主要集中在保洁、茶艺、缝纫、收银等科目,而且不具有普及性,部分罪犯可以参加,很大部分罪犯与此无缘。主管民警的教育更侧重于监组的管理与罪犯日常生活的指引与开导。
(四)教育矫正的时间比重
从监狱、主管民警、罪犯三个方面来看,用于教育的时间和用于学习的时间在整个改造中所占的比重很小,难以对教育矫正形成有效的保障。
三、教育矫正的程序性反思
(一)孰重孰轻:劳动与教育的较量
“劳动改造”观点的产生,它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至达尔文的进化论。恩格斯在进化论的基础上论述了劳动对于人的意义,他认为是劳动使类人猿的手、发音器官和脑髓变得自由和成熟。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俄国实践的成功,使其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后被广泛应用和实践于各个领域。作为国家机器的监狱,当然绝不例外。不久,通过劳动改造罪犯的观点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规定刑罚的任务之一是以劳动改造实行感化,使违法者适应于共同生活的条件。1924年的苏俄劳动改造法典第2条规定:“剥夺自由和不羁押的强制劳动都是为了一般地预防社会上不坚定分子犯罪和防止罪犯再犯新罪,而且必须同劳动改造的影响方法相结合。”继1924年之后,1933年,前苏联又通过了第二个《苏俄劳动改造法典》;1969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制订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改造立法纲要》。